兰州地方性法规明年3月1日起施行
◇记者 吴少华
鑫报讯 昨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兰州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兰州市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据悉,该《条例》参照食品安全法有关食品召回制度的规定,建立了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及安全隐患召回制度。依据规定,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发现可能与用药、用械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必须及时向市、县(区)药监部门报告。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使用,并主动召回相关产品。
《条例》规定,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应当开具标明药品通用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严格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真实记载,并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医疗器械销售也应建立销售记录。植入性医疗器械的采购验收、销售记录应当永久保存。
据悉,该《条例》如果能在此次会议上获得批准,将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