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县区城镇职工就医实行统一报销

时间:2012-11-22 06:44来源:鑫报 作者: 点击: 载入中...
◇记者 张萍

  

  鑫报讯 昨日,记者从兰州市人社局获悉,自今年8月1日起,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根据《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和《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管理办法》规定,兰州市、县(区)医保局将实行全市统一的经办流程。

  在统一结算管理方面,兰州市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上报的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审核和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服务工作。同时,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兰州市医疗保险局现行的各类结算定额标准。各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结算报表、单独结算特殊病种病历资料报所在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每月15日前将本县(区)审核汇总资料上传市医保经办机构,由市医保经办机构复审,汇总后统一结算支付。各定点零售药店每月5日前将对账单报送所在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审

  核后,由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每月8日前上传市医保经办机构复审,汇总后统一结算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如因名称、地址、账户等发生变更,应按《服务协议》要求将有关申请材料报市医保经办机构审定,并做中心维护。

  同时严格结算标准,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还须按照政策规定对单病种、特殊病种单独结算病历严格审核,以免造成医保基金不合理支付,确保基金运行安全。

  在基金征缴方面,兰州市行政区域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大额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全面实行市级统筹后,全市统一缴费标准、统一保障范围、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基金管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全部纳入市级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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