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调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

时间:2012-11-20 10:37来源:鑫报 作者:唐华伟 点击: 载入中...

  打破首诊定点制度  安宁调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


  ◇记者 唐华伟


  鑫报讯 昨日,记者从兰州市医改办获悉,为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覆盖,安宁区今年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做进一步调整,打破首诊定点制度。取消个人首诊定点的限制,居民参保后可根据自身的病情需要,在任意一个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以保证居民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安宁区调整居民个人统筹标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调


  整为:非从业居民、学龄前儿童人均年统筹标准350元,个人缴费100元;城市低保人员人均年统筹标准330元,个人缴费30元,一、二类低保人员个人不缴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人均年统筹标准350元,个人缴费60元;中小学生、大中专院校学生人均年统筹标准270元,个人缴费40元,享受安宁区城市低保的在校学生,个人不缴费。


  同时,调整年度统筹基金及大额医疗补助最高支付限额。在一个参保年度内,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4万元,大额医疗保险补助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累计超过4万元以上部分,给予65%的补助,年最高补助限额8万元,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


  降低起付标准、提高待遇支付比例。城镇居民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调整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2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700元。参保居民在不同类别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照比例支付。其中:一级医院支付比列90%;二级医院支付比例80%;三级医院支付比例65%。五是增加特殊疾病门诊病种。增加的特殊疾病门诊病种有四类:即高血压病(二级以上)、糖尿病伴病发症、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和癫痫病。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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