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在推进全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方面的积极作用,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甘肃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中央授权,不得以党的领袖和国家、军队领导人的姓名命名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也不得在红色景区和遗址以外的旅游风景区单独建造党和国家、军队已故领导人塑像。记者 王淑霞 实习生 段引银
《通知》明确,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分为全国、甘肃省、市(州)、县(市、区)四级,甘肃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评选范围分为:革命历史纪念类,包括与红军长征甘肃一条线、西路军征战河西一条线、爱国名人故居等;文化遗产类,包括博物馆(院)、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遗迹等;展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成果类,包括在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方面取得丰硕成果的城乡先进单位、重大工程和优秀企业等;体现爱国主义教育内容的风景区(点)类;体现各民族特色的优秀文化场所类;国防教育类;科普教育类。
甘肃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评选条件是:具有适合群众参观、瞻仰和开展教育活动的场地,有独立的单位法人资格和固定的机构及专职人员,具有丰富的爱国主义教育内容,在全省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被命名为市(州)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3年以上。《通知》规定,经县区向市州逐级申报,对拟命名的省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名单要面向社会公示,确认无不良反映和相关问题后,由省委宣传部命名并颁发荣誉证书和牌匾。对已不具备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条件,不能履行爱国主义教育职能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限期整改、降低级别和取消荣誉称号等办法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中央授权,不得以党的领袖和国家、军队领导人的姓名命名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不得在红色景区和遗址以外的旅游风景区单独建造党和国家、军队已故领导人塑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