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将废止 六部地

时间:2012-02-16 10:13来源:鑫报 作者:吴少华 点击: 载入中...

   昨日,兰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听取了兰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张福寿作的关于废止《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修改《兰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等六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说明。据悉,兰州市将废止于1984年出台的《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同时对《兰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等六部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清理工作的通知》,市人大常委会按照清理标准和要求,对我市现行有效的27部地方性法规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建议废止法规1部,“打包”修改法规6部。记者了解到,拟废止的《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制定于1984年年初,并在1996年、1997年和2004年分别进行过三次修订。该法规自实施和修订以来,在确保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兰州城市建设中发挥了积极有效的支持和保障作用。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出台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同时废止了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更为重要的原因是,201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开始实施。鉴于《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上位法已经废止,而该法规的一些条款和已经实施的行政强制法相抵触,因此,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正式提出了废止建议。    
 

  另外,六部将进行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分别是:《兰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兰州市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办法》、《兰州市城市重点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兰州市无公害蔬菜管理条例》、《兰州市殡葬管理办法》、《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在这六部地方性法规中,共清理出24条明显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如:《兰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五)“强行拆除违章设施”,就需要删除,理由是,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没有法律的授权,不能作出强制拆除的行政强制。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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