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嘉峪关首例恶势力集团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时间:2019-05-08 19:40来源:大西北网-兰州晚报 作者:记者高慧霞 点击: 载入中...
  记者7日从嘉峪关中级法院了解到,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人高振锋、侯守森等8人的上诉理由,维持原判。至此,嘉峪关市首例恶势力集团案尘埃落定。
 
  2016年3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高振锋、侯守森、张军生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发放高利贷等手段,在被害人逾期或者无力偿还虚高债务时,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讨要债务,在嘉峪关市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形成了以高振锋为首要分子,侯守森、张军生为重要成员,秦连喜、江贵明、张泽泉积极参与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高振锋参与敲诈勒索作案1起、寻衅滋事作案8起,侯守森参与寻衅滋事作案6起,张军生参与寻衅滋事作案4起,毛利新参与非法拘禁、寻衅滋事作案各1起,秦连喜参与寻衅滋事作案2起,孟繁萍、张泽泉、包建军、江贵明参与寻衅滋事作案1起,张小龙参与非法拘禁作案1起。
 
  2019年1月10日至11日,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高振锋、侯守森、张军生、张泽泉、秦连喜、江贵明、毛利新、包建军、孟繁萍(女)、张小龙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振锋违法发放高利贷,并通过签订虚增债务、隐瞒还款事实等手段,指使他人强行索要,采用胁迫手段,强行拉走所谓“抵押财产”,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高振锋在违法发放高利贷后,指使、纠集本案其他被告人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且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毛利新、孟繁萍纠集包建军、高振锋等人,在强行索债过程中,除滋扰、恐吓被害人外,还聚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毛利新、张小龙为索要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间殴打被害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对高振锋、毛利新所犯罪行,依法实行数罪并罚。2019年1月28日,嘉峪关城区人民法院对高振锋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万元,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侯守森、张军生、秦连喜、江贵明、张泽泉、孟繁萍、包建军六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并罚,对毛利新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张小龙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判后,被告人高振锋、侯守森等8人以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量刑过重等为由,向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一审判决所据证据收集及质证符合法定程序,能够证明认定的事实,二审予以确认。一审量刑并无不当,各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及适用法律均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于近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张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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