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聚会打麻将 打牌 玩点“小钱”算不算聚众赌博呢?

时间:2015-06-29 08:21来源:大西北网-兰州晨报 作者:秩名 点击: 载入中...

制图/武亚新
制图/武亚新


  朋友聚会打牌玩点“小钱”算赌博吗?


  大西北网6月29日讯 赌博是一种危害社会和谐的不良行为,可能带来一系列危害后果,我国刑法对于聚众赌博是如何认定的?朋友之间一起打麻将、打牌,算不算聚众赌博呢?


  案例一:


  6月7日晚,8名大学生在山东泰安游玩后,在宾馆内玩起了1元一把的小筹码“炸金花”。因为吆喝声太大,其他房间的客人报了警。闻讯赶来的民警在房间内收缴赌资920元,给予8人治安拘留15天、罚款3000元的“顶格处罚”。事件发生后,有不少网友表示当地警方处罚太重,1元钱的价码只能算是娱乐活动,造成扰民可以批评教育。另有网友认为,民警是按照法规办事,几名学生的行为构成了赌博就应该处罚。当地警方表示,按照《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赌博的处罚标准,当场赌资在600元以上,即属《治安管理处罚法》条例中的“参与赌博赌资较大”,参与赌博人数在8人以上,构成情节严重,所以对8名大学生采取了“顶格处罚”。


  案例二:


  2013年12月9日11时许,阿强与王某某、陈某某在广州火车站西广场出站口附近空地上“斗地主”。三人约定一把输赢2元,遇“炸弹”则翻倍。在打牌过程中,民警到场将阿强3人抓获。次日,民警决定对阿强拘留3天,并没收他身上的257元。阿强称,被关3天后,他不服,便向该区政府申请复议。2014年2月,该区政府作出决定书,表示维持警方的行政处罚决定。于是,阿强选择了诉讼。一审之后,法院认为警方作出的处罚合法合规。阿强败诉后上诉至广州中院。二审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阿强是在赌博,但赌资不大,警方的拘留处罚不当,应该赔偿阿强600多元。


  主持人:本报记者 李升


  嘉 宾:甘肃策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贾立军


  甘肃策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蔡立群


  主持人:我国法律对于聚众赌博是如何认定的呢?


  贾立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另外,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均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蔡立群:聚众赌博罪的犯罪构成: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和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七十四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赌博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刑事处罚,对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赌博犯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主持人:朋友之间打牌娱乐构成聚众赌博吗?


  贾立军:市民在休闲娱乐的时候打麻将是一种正常的活动,但这也是有“底线”的。公安机关在执法的时候有个“推断金额”,赌资在5000元左右的,就算是娱乐性质的麻将也属于赌博行为,警方会根据法律依据给予参与人处罚。而赌资金额仅仅只是判断是否为赌博行为的一个方面。比如,有些游戏机、“转转机”,每次只投入1元钱,但是输赢在几十到上百元,这种明显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即使参与金额不大但仍然认定为赌博行为。另外,像有些茶楼的老板除了给客人提供娱乐的场所之外,还参与打牌“抽成”,这种即使他本人没有参与打牌但是也被认定为赌博行为。


  蔡立群:根据《刑法》,只有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或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以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才会被认定为“聚众赌博罪”,该罪的客观表现为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此外,全国集中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办公室2005年曾下发了《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公安机关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了明确。根据该通知,“对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也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主持人:执法部门对哪些行为可以按赌博进行处罚?


  贾立军:治安处罚:一是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二是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聚众赌博、计算机网络赌博、电子游戏机赌博,或者到赌场赌博的;三是采取不报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的方式,为赌博提供条件,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四是明知他人实施赌博违法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场所、交通工具、通讯工具、赌博工具、经营管理、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等条件,或者为赌博场所、赌博人员充当保镖,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五是明知他人从事赌博活动而向其销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六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计算机网络、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参与境外赌场赌博活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场赌博,赌博输赢结算地在境内的。


  蔡立群:刑事处罚中,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或者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而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主持人:什么情况下,赌博会被行政拘留,“赌资较大”又如何界定?


  贾立军: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聚众赌博、开赌场、赌资较大等情形,被视为犯罪。反之,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等,不以赌博论处。至于是否会受到行政处罚,则要看具体的赌博情形是否违反治安管理的相关规定。一般来说,赌博行为达到行政拘留基本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主观上必须以营利为目,二是为赌博提供条件或赌资达到较大以上。


  蔡立群: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在判定赌博行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主要考虑两点,一是赌局的大小,二是赌局是临时起意还是固定设局。此外,参与者是否具有正当工作等因素也会作一定的考虑。另外,我国目前的法律对“赌资较大”尚未明确细化。现有判决显示,法院一般根据合理性原则,根据各省市的经济情况综合判断“赌资较大”的界定。


  主持人:赌博罪和娱乐活动应该如何区分?


  贾立军:从主观方面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它是构成赌博罪的主观要件,而群众娱乐以休闲消遣为目的;从主体上看,群众娱乐多是家庭成员、亲朋好友间进行;看是否从中抽头获利,构成赌博罪客观上以“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以赌博为业”三种行为为限。“聚众赌博”,是指组织、召集、引诱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获利的行为。“以赌博为业”,是指经常进行赌博,以赌博获取钱财为其生活或者主要经济来源的行为。“开设赌场”,是指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而群众娱乐不存在从中抽头获利;看彩头量的多少,根据个人、地区经济状况及公众接受的消费水平而定。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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