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出现纠纷 合法维权是关键 典型案例为你释惑 教你维权

时间:2017-04-17 07:46来源:大西北网-西部商报 作者:陈振峰 点击: 载入中...

  邻里出现纠纷 合法维权是关键


  本报以典型案例为你释惑,教你维权


  大西北网4月17日讯      邻里关系是我们生活中必须要处理的一种社会关系。在日常相处中本应该互帮互助,互谦互让,但在日常相处中难免出现磕磕碰碰、口舌之争,甚至对簿公堂的事件也会发生。邻居间发生纠纷该怎么办?法院是如何审理因邻里关系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的?今日,本报就此类案件进行了梳理。


  案例1


  楼上漏水泡了楼下  楼上赔偿


  刘某和陈某在同一栋楼居住,刘某住在楼下,陈某住在楼上。今年年初,刘某开始装修房屋,可就在刘某准备入住时却发现房屋的屋顶多处漏水,新房墙面受潮掉皮,木地板上翘,刘某找到物业,物业认为刘某的房屋漏水是楼上住户所致,建议找开发商或楼上住户。刘某便找楼上的陈某协商,但陈某认为不是其问题造成的,不愿意赔偿,两人为此发生争吵,由于无法达成意见,刘某将陈某告上法庭。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邀请专业人员进行勘察,最终查出是因为陈某家的水管出现破裂致使楼下屋顶漏水。查明漏水原因后,法官结合情理,分析利弊,耐心给双方做调解工作。最终,经法官调解,陈某自愿维修了受损水管,并赔偿了刘某损失2000元,二人终于握手言和。


  案例2


  扫水受伤 状告楼上邻居


  黄某与李某是邻居,黄某住三楼,李某住六楼。2014年9月8日凌晨,李某家中漏水,水流淌至楼下的黄某家中,黄某在家中扫水的过程中,因地面湿滑不慎摔伤,致右眼眼角皮肤开裂。受伤后,黄某到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进行治疗,共花费医疗费600.81元。另外,黄某打破伤风针花费320元,其中李某支付200元。事发后,李某购买牛奶两箱到黄某家中进行了探望。事后,因赔偿问题,黄某和李某两位昔日好邻居对簿公堂。


  一审法院认为:因李某家中漏水,致黄某在家中扫水过程中不慎摔伤,但黄某的摔伤系其操作不慎造成,与李某家中漏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故黄某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但李某家中漏水是引起黄某进行排水作业的原因,而黄某又在排水过程中意外受伤,故从公平原则考虑,李某应适当补偿黄某因此造成的各项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款规定,作出判决如下:李某一次性补偿黄某医疗费720.81元、交通费50元、误工费1029元,共计1799.81元的70%即1259.87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某负担。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不服向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事发当晚李某曾报警,警察出警时黄某也未言明其是因扫水所伤。黄某曾称其是在检查水井阀门时受伤,但物业工作人员称事发后无人关过水,故黄某所言不实。另外,黄某一审时提交的交通费票据为连号,不属实,其电视机顶盒损坏也不是漏水所致。李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已给黄某打了破伤风,维修了机顶盒,还购买了牛奶对其进行了探视,故李某不应再承担对黄某的补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黄某答辩认为其受伤是因抢救被水流湿的财产所致。


  二审法院认为:李某与黄某均认可2014年9月8日凌晨李某家中漏水并流淌至黄某家中的事实。黄某称其是在扫水的过程中不慎摔伤,但李某认为是因酒后打架斗殴所伤或是自己摔伤所致,根据原审庭审笔录及黄某提交的医疗病历可知,黄某在凌晨3点左右摔伤,在医院首诊的时间为当日凌晨4点,符合因扫水摔伤并迅速就医的一般常理。并且李某在黄某受伤后还出钱为其打了破伤风针,购买牛奶进行了探望,因此,能够确认黄某是在扫水过程中不慎摔伤的事实。李某认为黄某是因酒后打架斗殴所伤或是自己摔伤所致,但对此上诉人均未能提交证据证实,故对该上诉理由法院不予采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受伤有其不小心的因素,但主要原因是因其积极排水,防止因漏水造成房屋损失扩大所致,因此,原审判决由上诉人承担较大的责任即70%的责任并无不当。至于交通费,原审法院已对黄某提交的交通费票据中连号的部分费用进行了扣除,并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支持交通费50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判处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案例3


  邻里通行起纠纷


  马某与周某系多年邻居,两家之间相隔一条公共通道,因周某将此路拦堵,禁止行人通行,两家常因此事发生矛盾。2016年5月22日,马某再次因道路通行问题与周某发生矛盾,两人互相厮打,后被村民劝开。次日,两人又因此事互相争执,并出现互相动手行为。2016年5月23日,马某前往天水市医院门诊治疗,经诊断,马某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后经鉴定构成轻微伤。2016年8月30日,马某状诉到法院,要求周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赔偿共计13128.99元,并要求被告向其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认为:马某与周某因道路通行问题发生争执,双方作为多年的邻居未能共同协商处理,反而互相大打出手,实属不该。周某为了自己能正常生活而私自拦堵了公共通道,给马某的生活造成了影响,是周某错在先,但马某在发现被告拦堵道路后未及时向村委会反映或找周某协商处理,而是随意搬动周某物品,使矛盾激化,双方在事情的处理上均有过错,另该通道并非马某唯一必经通道,故马某对自己的损失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本案中周某的行为并未对马某造成严重后果,故对马某要求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马某发现周某将道路拦堵后没有找周某处理或找村委会解决,而是使用过激行为激化了双方的矛盾,其自身也存在错误,故对马某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判决被告周某赔偿原告马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5767.27元的70%即4037元;驳回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侵害公民民事权益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与邻里关系相关的纠纷就是相邻权纠纷,是指不动产的占有人在行使物权时,对相毗邻的他人的不动产享有一定的支配权。在生活中可分为土地的相邻权、水流的相邻权、建筑物的相邻权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法官张立强表示,侵害公民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医疗费及其他合理费用。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案例三中,马某、周某因通行问题发生矛盾,大打出手,致一方身体受到伤害,拒不赔偿,终闹上法庭。法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以上判决,旨在原被告双方能够引以为戒。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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