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花小贩占道经营三轮车和花卉被扣押 小贩状告执法局胜诉

时间:2017-03-30 08:27来源:大西北网-西部商报 作者:焦太霞 点击: 载入中...

  物品被扣 卖花小贩状告执法局胜诉


  法院终审判决:执法局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


  大西北网3月30日讯      小贩占道经营,执法局扣押财物,进而引发一场行政诉讼。3月28日,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外公布该案的终审判决:执法局认定小贩占道经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卖花小贩占道经营  三轮车和花卉被扣押


  2015年8月29日,兰州市安宁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安宁区执法局)下属的银滩路中队工作人员在执法巡查中发现冯某林、张某芳在安宁区桃海市场西区自行车道上摆摊出售花卉,安宁区执法局认为二人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市区的市场和门店以外摆摊设点、占道经营,违反了《兰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对二人的三轮车和花卉予以扣押。冯、张不服向相关部门信访。


  2015年9月21日安宁区执法局对冯某林的信访问题作出书面答复,冯某林于2015年10月15日收到该答复。2016年4月6日,冯某林、张某芳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经原审法院释明,冯、张对安宁区执法局实施的扣押行为同时提起确认违法之诉。


  一审判执法局违法 执法局上诉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安宁区执法局作为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对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市区的市场和门店以外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的违法行为具有管理的法定职责,可以实施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在执法检查中,安宁区执法局认为冯某林、张某芳存在违法占道经营行为,对其涉案财物采取了强制扣押措施,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作出该行政行为时,按照法定程序制作了现场笔录等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据此,安宁区执法局认定二人存在违法占道经营行为,对二人涉案财物采取扣押措施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法院据此判决确认兰州市安宁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扣押冯某林、张某芳三轮车及花卉的行政行为违法。


  宣判后,安宁区执法局提起上诉,认为该案涉及行政行为系即时行政强制行为,要求快速、及时处理。事发时,被上诉人辱骂、推搡执法人员,并报案说打人,因此无法制作现场笔录。但上诉人出具了《暂扣物品决定书》,并告知被上诉人当天下午到银滩路执法中队处理暂扣物品。上诉人的行政行为只是程序瑕疵,而非严重违法,且被上诉人在原审法院开庭审理时未对占道经营行为提出异议,只认为桃海市场收取了费用,其有权占道经营。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兰铁中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安宁区执法局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具有对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市区市场和门店以外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管理的法定职责。该案中,上诉人安宁区执法局在履行法定职责的过程中,认为被上诉人冯某林、张某芳有占道经营行为,对二人的涉案财物采取了行政暂扣的强制措施。但上诉人安宁区执法局在暂扣相关财物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未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未听取被上诉人冯、张的陈述和申辩;未制作现场笔录;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未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也未补办批准手续;《暂扣物品决定书》未依法送达被上诉人;未制作延期扣押涉案财物决定;扣押期限届满后未作解除扣押决定。故上诉人安宁区执法局认定被上诉人冯某林、张某芳占道经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据此,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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