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四小”食品被叫停负责人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时间:2017-01-09 08:32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吴少华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讯     日前,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省把中小学生校外托餐场所(小饭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餐厅等食品经营特殊业态纳入监管,解决了长期以来各类小食品监管于法无据的困难。


  《条例》分八章共五十条,系统规范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销售店、小摊点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内容。《条例》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销售店以及小摊点的定义、权利、义务等作出规定,并将中小学生校外托餐场所(小饭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餐厅等食品经营特殊业态也纳入监管,覆盖了食品安全法调整以外的全部小食品生产经营业态,解决了长期以来各类小食品监管于法无据的困难。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王庆邦介绍说,我省出台的《条例》,也是我国目前第一部将多种食品生产经营业态全部纳入管理的省级地方性法规,与食品安全法共同构成了比较完整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涵盖全部食品生产经营领域,为食品安全依法治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解决了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法律盲区。


  据介绍,《条例》坚持食品安全法从严监管精神,对“四小”无证经营、出租出借登记证(卡)、违反生产经营规范及管理规定、禁止性规定的,针对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对“四小”生产经营者设定了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登记证(卡)等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数额设定在2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屡教不改,在一年内累计三次违反条例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登记证(卡)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卡)。被吊销登记证(卡)的“四小”,其负责人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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