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政房地产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和原财务科长终审各领其刑

时间:2016-10-11 07:47来源:大西北网-西部商报 作者:焦太霞 樊丽 点击: 载入中...

  玩忽职守致使公司140万余元被骗


  兰州市政房地产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和原财务科长终审各领其刑


  大西北网10月11日讯     兰州市市政房地产管理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兰州市政房地产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经理王某和原财务科科长鲁某作为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因不能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2016年10月10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该案终审判决,以王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鲁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员工编造虚假用途 骗取现金140万余元


  经查明,兰州市政房地产公司系兰州市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于1993年成立的集体企业,王某系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经理,鲁某系该公司财务科原科长。1998年6月4日,兰州市人民政府通过会议决定的方式,将兰州新三路拓建工程交由兰州市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2010年更名为兰州市城乡建设局)全权负责。2004年3月15日,兰州市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所属的兰州市城市建设开发管理处与兰州市市政房地产管理经营公司签署协议,将原属于该委员会负责的兰州新三路拆迁安置户安置到雁滩安居小区的产权调换工作,委托给兰州市政房地产公司办理。这项工作由王某总体负责,王某便安排公司员工丁某具体办理。


  2014年1月27日至2014年6月19日期间,丁某谎称安居小区剩余600余拆迁户房屋已经在兰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完成测绘,在兰州市地税局专业化分局完成了核税,以需要向兰州市地税局缴纳相关税费、加快办证进程为由,向王某提出从公司借支现金的申请。王某未核实丁某是否已向房产交易中心递交申请办证材料,也未要求丁某提供办理房产证所需的房产交易中心出具的房屋勘测报告和地税局出具的核税单,就签字同意给丁某借支现金。并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安排财务科长鲁某和会计蒋某在2014年1月27日至2014年6月19日期间分13次以提取备用金、差旅费等名义从公司基本户的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共计1427606元借给丁某(其中2014年1月27日第一笔现金48640元系会计蒋某提取,其余14笔现金1378966元均由鲁某提取)。鲁某在明知多次借给丁某大笔现金用以缴纳办证税费违反《现金管理暂行办法》“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的规定,并且在丁某每次借款后均未向财务人员报账的情况下,仍按照王某的安排编造虚假用途从银行提取1378966元现金借给丁某,致使丁某从公司骗取现金共计1427606元用于个人经营活动。2014年7月2日,丁某退还公司18万元,同年7月7日,丁某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办案机关追回赃款14.5万元。


  玩忽职守 经理科长双双获罪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某、鲁某身为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鲁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王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鲁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一审宣判后,王某和鲁某不服,遂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兰州中院终审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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