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甘肃省“校园暴力”频频发生要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时间:2016-06-20 08:27来源:大西北网-兰州晨报 作者:李辉 点击: 载入中...

  甘肃校园暴力频发 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大西北网6月20日讯     那么究竟是什么样的人在制造这样的暴力,“校园暴力”的群体有什么特征,对他们的处理是什么现状,背后的原因又是什么?兰州晨报特邀请相关检察官和律师,结合2013年至2016年5月城关区检察院办理的未成年人“校园暴力”案件调研报告及相关法律法规,就上述问题分析点评。


  主持人:李辉


  嘉宾:兰州市城关区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科长王丹群


  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鹏


  案例:15岁“御姐”纠结同学脱光女生衣服 抢走现金获缓刑


  兰州某职业学校15岁女生小紫,长得漂亮性格跋扈,是学生眼中公认的“御姐”。自从她认为女生小红在QQ上讽刺自己后,便纠集同校女生小黄、小兰将小红拦截后带至一偏僻楼内,殴打并胁迫小红脱光衣服,用火腿肠捅下体,拍裸照传至QQ空间。同时强行搜走小红身上现金74元。案发后,检方只对小紫等3被告人以抢劫罪提起公诉,而对其侮辱猥亵行为以“未造成严重后果”、“未达到相关罪名的刑事责任年龄”为由并未定罪。法院在综合考虑后,判处3被告人有期徒刑2年至2年4个月不等,均宣告缓刑3年。


  替女友妹妹出头 技校男生持匕首捅伤中学生


  2015年10月23日,甘肃某技工学校学生王某因女友妹妹被中学生薛某欺负,遂叫同学孟某等3人一起前往该中学殴打薛某,后离开行至兰州市城关区一十字路口时,与薛某叫来的金某等人发生厮打,其间王某持匕首将对方捅伤,造成两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案发后,检方对嫌疑人孟某等3人附条件不起诉,对主犯王某提起公诉(以故意伤害获刑3年6个月)。


  校园暴力实施者近七成为未成年人


  实施“校园暴力”的主力是什么人,这个群体有什么特征?


  王丹群:未成年人涉及校园暴力案件集中表现为在学校或周边,针对未成年在校学生的犯罪或在校学生针对未成年人,主要是在校未成年学生实施的犯罪。从报告提供的统计数据来看,实施犯罪的未成年学生有89人,占犯罪总人数的68.46%,其中职业中学、技工学校学生占学生总数的53.93%,普通中学学生占学生总数的46.07%。由此可见,未成年学生是“校园暴力”案件的犯罪主体。


  这个群体中14岁至15岁的未成年人占犯罪总人数的43.08%,16至18岁的未成年人占犯罪总人数的56.92%;另外,还有12名未达到负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参与“校园暴力”案件,有44名18岁以上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结伙,共同对校内学生实施暴力犯罪。


  从犯罪手段来看,常常是以多欺少、恃强凌弱,有暴力殴打致伤同学的,有结伙施暴抢劫财物的,有武力威胁强奸猥亵的,有拳打脚踢聚众斗殴的,更有施暴者为了追求精神刺激,或达到羞辱对方的目的,脱光被害人衣服,拍其裸照上传网络、用恶毒、侮辱性的语言进行谩骂,用器物对女性的身体实施摧残,有些暴力手段的残忍和伤害方式的异类,在成年人犯罪中也不多见。


  校园暴力呈现五大特点


  造成“校园暴力”犯罪的主客观原因有哪些?


  王丹群:造成“校园暴力”犯罪的原因,与其它未成年人犯罪一样,不外乎学生、学校、家长、社会等多方面的综合因素,但“校园暴力”犯罪的根源又有特殊之处,主要表现为:


  第一,处于发展中的未成年人自身因素。在学习中得不到乐趣或辍学闲逛,就会以暴力手段、通过欺负、凌辱、殴打同学或未成年人,获得成就感。


  第二,同伴因素和群体压力导致未成年人实施“校园暴力”。因惧怕被同伴、集体排斥,就拉帮结派,搞小团伙,其中又不乏稀里糊涂凑热闹、为哥们义气勉为其难的涉罪人员。


  第三,家庭缺陷和家长监管缺失,教育缺位是导致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主要原因。


  第四,学校“唯成绩论”为主导,法制教育弱化,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特别是职业学校学生中厌学、不学风气严重,出入娱乐场所,玩耍喝酒后发生矛盾纠纷,在校内校外结伙报复打架,寻衅滋事,引发各种暴力犯罪。


  第五,社会环境“金钱至上”观念流行,网络中暴力色情泛滥,政府部门监管和引导不力。为满足物质上的虚荣,在并无经济来源的情况下,实施抢劫;同时,网络中的色情视频、暴力画面,使身心发育不成熟,接触网络最多的青少年盲目模仿,造成心理扭曲。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应对频发的未成年犯罪,应坚持怎样的处理原则?


  王鹏:在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思路下,对未成年人嫌疑人再次犯罪的预防也有其特殊性。


  第一,看守所一般羁押着众多的犯罪嫌疑人,形形色色的罪犯被羁押在一起,免不了互相交流犯罪经验。一般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心智成长均不成熟,明辨是非、区分善恶的能力较弱,因此,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决定是否对其进行羁押之前,应当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重点审查。对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险性不大、积极悔过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其他犯罪嫌疑人应当区别对待,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让父母、亲友、老师多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和教育,好过其在看守所等羁押场所遭受二次伤害。


  第二,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基本方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刑事诉讼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法》等法律当中均将未成年犯与一般罪犯做了区别对待,对未成年人采取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是处理未成年犯罪案件的基本思路。因此,针对可塑性较强的未成年罪犯,家庭、学校、社会、司法机关要形成一个教育、普法、守法的预防体系和法律机制,更好地将未成年人犯罪遏止在萌芽状态。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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