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第一部关于市民养犬的地方性法规即将出台并开始实施

时间:2016-04-30 09:44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吴少华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讯  日前,召开的兰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简称《条例》),此后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这意味着兰州第一部关于市民养犬的地方性法规即将出台并开始实施,也意味着市民养犬将有法可依。
  
  《条例》规定,本市养犬管理按照严格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管理。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为严格管理区,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红古区为一般管理区。经区(县)人民政府决定,严格管理区内的乡村区域可以调整为一般管理区,一般管理区内的城镇区域可以调整为严格管理区。严格管理区内,禁止繁殖、经营禁养犬,个人不得饲养禁养犬。同时,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建由公安机关牵头、城管行政执法、畜牧兽医参加的养犬服务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养犬行为。养犬管理的有关行政部门、养犬协会、社区、物业企业应当经常开展科学养犬、文明养犬的科普宣传活动。支持、鼓励民间犬只救助机构和爱犬人士依法从事犬只救助活动。养犬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条例》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办理养犬登记和年审,巡查、处理违法养犬行为,查处犬只扰民、伤人引起的治安案件,捕杀狂犬,受理和处理违法养犬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养犬行为,负责管理犬只留检所,负责流浪犬的捕捉和投送工作,收留弃养犬只,对犬只尸体实施无害化处理,查处违法占道售犬行为。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负责犬只免疫和犬只电子标识的植入,建立犬只免疫档案,建立犬只疫情监测网络,对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进行预防和控制,确定禁养犬的种类,并按照方便群众的原则合理设置犬只免疫点。
  
  《条例》规定,严格管理区实行犬只登记、年审和免疫制度;一般管理区实行免疫制度。犬只的免疫费用由养犬人自行负担。养犬人或者养犬单位应当在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后,将其送至畜牧兽医行政部门指定地点接受狂犬病等免疫接种,取得犬只免疫证明。严格管理区内未登记的犬只,自取得狂犬病等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养犬人或养犬单位应当携犬只到所在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办理养犬登记。个人在办理养犬登记时应当提供养犬人身份证明、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犬只的狂犬病等免疫证明和电子标识植入证明。
  
  《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对准予登记的犬只,发放养犬登记证。对不予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十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置或者送到犬只留检所。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三年内被行政处罚累计达到三次,或者被没收犬只、注销犬只登记证的,自最后一次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办理犬只登记。经公安机关依法确认有一次伤人记录的犬只,不得再在严格管理区内饲养。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此外,在严格管理区,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时,应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同时应携带清洁工具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的粪便。要有效制止犬只持续吠叫、追咬行人和攻击行为,不得乘坐除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员的同意。携带犬只外出,应按规定用犬绳牵领。养犬人未按规定携带犬只外出致使犬只因交通事故伤亡的,由养犬人自行承担损失。携犬人因管理不善导致犬只伤害他人的,应及时送医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最后,《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远离城市和村庄的地方,按照合理布局、规范管理的原则设立犬只留检所。市城管行政执法部门管理犬只留检所,负责接收、检验和饲养弃养、流浪、没收的犬只。任何单位、个人发现流浪犬、无主犬的,可以将其送至犬只留检所或者报告城管执法部门进行处理。犬只留检所应当建立犬只领养制度,对收留的和按照无主犬处理的犬只,允许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领养。 (责任编辑:张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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