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建铁路兰渝线减速顶涉嫌侵权案被省高院最终判决赔偿百万

时间:2015-11-21 11:31来源:大西北网-兰州晚报 作者:许沛洁 点击: 载入中...

  “短型减速顶”侵权引发天价赔偿


  全省法院审理的标的额最大的专利纠纷案终审裁定公布宁波中铁安全设备制造公司赔偿沈阳中铁安全设备公司454万余元


  大西北网11月21日讯  因在建铁路兰渝线减速顶涉嫌侵权,沈阳中铁安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将哈尔滨铁路局减速顶调速系统研究中心、宁波中铁安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铁路局诉至法院。昨日,这起全省法院审理的标的额最大的专利纠纷案终审裁定公布,甘肃省高院最终判决,宁波中铁安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赔偿沈阳中铁安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549200元。


  据了解,“短型减速顶”实用新型专利于2003年12月3日获公告授权,专利权人为杨楠、杨志宏、杨恩久。2006年8月1日,杨楠、杨志宏、杨恩久共同决定利用该专利作技术出资入股经营沈阳中铁安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沈阳中铁)。2010年9月,兰州铁路局对在建铁路兰渝线减速顶项目进行招标,减速顶中心中标签约,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5716828元,数量为15164台,到站单价为377元。后减速顶中心与宁波中铁安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中铁)签订供货合同,于2011年向兰州铁路局进行了供货、安装,并已通过验收。沈阳中铁在该工程建设中发现在建编组站安装的短型减速顶与其产品相同,于是将哈尔滨铁路局减速顶调速系统研究中心、宁波中铁安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铁路局诉至法院。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减速顶中心和宁波中铁连带补偿沈阳中铁安全经济损失人民币4549200元。


  宣判后,减速顶中心不服,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案件审理中,减速顶中心为了主张其销售的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为此提供了购货合同和发票,且宁波中铁亦认可是其生产。因此,其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于是省高院遂改判为宁波中铁安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赔偿沈阳中铁安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549200元。

(责任编辑:鑫报)
>相关新闻
  • 甘肃省高院坚决落实中央扫黑除恶第19督导组对接反馈意见
  • 2019年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
  • 甘肃省高院兰州监狱互联互通首次使用科技法庭远程审理减刑案
  • 甘肃省高院公布4起重大毒品案4名主要罪犯已被依法执行死
  • 北京皇台诉甘肃皇台借款纠纷案终审宣判省高院撤销一审判决
  • 林铎在省政协省高院省检察院调研时强调
  •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推荐内容
    网站简介  |  保护隐私权  |  免责条款  |  广告服务  |  About Big northwest network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陇ICP备08000781号  Powered by 大西北网络 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浏览
    Copyright © 2010-2014 Dxbei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