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加强警车管理 执行紧急任务时一般不使用警报器

时间:2015-06-25 06:57来源:大西北网-兰州晨报 作者:李升 点击: 载入中...

严禁违规调派警车开道交通管制
制图/武亚新


  我省加强警车管理 执行紧急任务时一般不使用警报器


  严禁违规调派警车开道交通管制


  大西北网6月25日讯 为有效杜绝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和城市管理、路政运政、保安押运等制式车辆违规安装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和交通肇事现象,6月24日,记者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司法厅联合发文要求各地各部门加强警车和警报器标志灯具管理使用及严查交通违法行为。


  严禁违规安装使用警车专用标志灯具


  据悉,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标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灯具》、《车用电子警报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规定分别安装专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警车标志灯具光色应为红色或红、蓝双色,警报器音调为紧急调频、双音转换、空气号、国宾开道、手控调频五种音调;消防车标志灯具光色应为红色,警报器音调为连续调频调;救护车标志灯具光色应为蓝色,警报器音调为慢速双音转换调;工程救险车标志灯具光色应为黄色,警报器音调为单音断鸣调。同时,严禁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违规安装使用警车专用标志灯具和警报器。除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外,其他车辆一律不准安装、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及其他扩音、爆闪等发音、发光装置。公路运政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救护车、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车、保安押运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全省统一的外观制式和专用标识。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一般不使用警报器,只使用标志灯具,遇交通受阻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严禁夜间在市区使用警报器,不得在学校、医院、党政机关、居民区周边道路、区域及其他禁鸣路段使用警报器,列队行驶时,前车已经使用警报器的,后车不得再使用警报器。


  严禁违规调派警车开道


  按照规定,对非警卫对象、非等级会议和活动一律不得调用、派遣警车开道,一律不得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各级各部门在接待上级领导考察调研、外出活动中,严禁违规使用警车开道。因接待重要外宾和有特殊要求确需调派警车开道的,须经公安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本着不扰民、少扰民的原则,安排警车开道,执行任务过程中不得清道封路、清场闭馆。


  严禁使用报废、拼装、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警车;严禁配备警车部门擅自派遣警车执行未经批准的开道任务;严禁警车私用;严禁非执行紧急任务超速行驶、不遵守交通信号标志、不服从交警管理、滥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等交通违法行为;严禁非因公务将警车停放在禁停区域和餐饮、娱乐场所门前;严禁为民用号牌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警车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建立健全警车登记备案、派遣使用制度,严格按规定程序及要求逐级报批,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出车前和执行任务结束后都要及时登记。同时,建立完善曝光、举报、监督、抄告、“随手拍”等制度,充分发挥媒体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内部监督的作用,对警车使用单位和驾驶人交通违法、违反纪律行为进行公开曝光,增强警示和震慑力度。


  警车交通违法应录入交通违法信息系统


  省公安厅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交通管理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强化对警车及其他制式车辆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查纠警车不悬挂号牌,挪用、套用、使用伪造、变造的警车牌证;非执行紧急公务驾驶警车超速行驶、不遵守交通信号标志、不服从交警管理、滥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报废、拼装、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警车,不按规定喷涂警车外观制式;民警驾驶警车不按规定携带驾驶证、行驶证、人民警察证、不穿着警服,辅警人员驾驶警车不携带驾驶证、行驶证、警车准驾证;非因公务将警车停放在禁停区域和餐饮、娱乐场所门前;违反八项规定使用警车;医疗卫生、工程救险、城市管理、路政运政、保安押运等单位车辆违规安装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等违法违纪行为。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警车和其他制式车辆有以上交通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录入交通违法信息系统,按规定予以处罚,并将违法情况抄告至车辆所属单位。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对查纠的违规使用警车问题,移送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警车和其他制式车辆驾驶人要主动配合和自觉接受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的现场督察和检查。车辆所属单位接到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的抄告后,应当对违法违纪情况进行核查处理,查处结果反馈至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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