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13部门联手发布校园安全保护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十项规定

时间:2015-04-25 13:27来源:大西北网-西部商报 作者:都一鸣 点击: 载入中...
  13部门联手织牢校园安全网
  大西北网讯  为了加强全省校园及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深化平安校园建设,确保校园及周边社会稳定。西部商报记者昨日获悉,甘肃省综治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了《甘肃省校园安全保护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十项规定》(简称《十项规定》)和《〈甘肃省校园安全保护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十项规定〉实施细则》。据悉,校园安全保护区即依法将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及周边200米范围内划定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区域,以依法打击处理区域内各类涉校违法犯罪行为,集中解决涉及治安、交通、文化、饮食、卫生、环境污染等突出问题,禁止非安全行为。据悉,相关文件已于4月21日正式发布并自发布之日开始实行。
  
  规定详情
  
  严禁在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校(园)门两侧50米范围内摆摊设点及在100米范围内设置经营性占道棚亭;依法打击校园安全保护区内生产和销售“五无”(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生产许可、无食品标签)食品及销售“仿真枪”等违法行为;严禁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烟酒经营场所(含销售点)必须在醒目位置张贴“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并公示举报电话。
  
  严禁在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校(园)门两侧50米范围内设置固定停车位及乱停乱放机动车、非机动车,临街学校、幼儿园周边道路交通标示、标线等交通设施设置应符合国家《中小学与幼儿园周边道路交通设施设置规范(GA/T1215-2014)》标准,主、次干道临街学校、幼儿园上学、放学和师生集体出行等重点时段,应建立交警临时值勤制度;严禁在校园及安全保护区内的各类非法客运行为。
  
  严禁在校园周边100米范围内设立危险化学品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和烟花爆竹销售点;严禁在校园保护区内的道路和街巷设立物流装卸点。
  
  四、严禁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保护区内设立营业性网吧和游艺、歌舞等娱乐场所,严禁出售含有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灵异、赌博、迷信等内容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或电子出版物。
  
  严禁正常教育教学期间,在校园安全保护区内有噪声、粉尘、空气污染的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文化娱乐、商业经营等影响教学的行为;严禁在校(园)门两侧50米范围内设置垃圾转运站。
  
  严格落实校园出入人员验证登记制度,中小学、幼儿园实行封闭式管理;严格落实上学、放学时段校领导、教师、家长无缝衔接制度;严禁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和其他危险物品进入校园。
  
  严格落实保安人员校(园)门定点执勤守护和校内巡逻防控制度,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保安,并配置必要的装备器械;每所小学、幼儿园应按照在校人数1%至2%的比例配备专职保安,不足百人的,至少配备1名专职保安;每所中学应按照1%。至2%。的比例配备专职保安,不足千人的,至少配备1名专职保安;农村人数较少的小学或教学点,必须配备专兼职安保人员。
  
  严格落实专人负责消防设施器材的检测及维护,严禁在校园消防通道内摆摊设点、停放车辆,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确保畅通。
  
  依法打击处理校园及周边涉校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有效处理校园及周边结伙斗殴、寻衅滋事、聚众骚扰学生或敲诈勒索师生等违法行为,确保校园正常教学秩序和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严禁在校内和校园网上发布或传播政治谣言、恐怖音视频、淫秽色情及低俗信息,禁止使用或租赁校内电子阅览室等场所从事或变相从事网吧等经营性活动。
  
  热点解读
  
  具体职责13部门各司其职保护校园及周边安全
  
  1.《十项规定》是由多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各部门的具体职责是什么?
  
  【解读】
  
  综治部门: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严格落实《十项规定》,加强校园安全保护区建设的组织指导,协调督查、责任追究、典型培育、经验推广等。
  
  教育行政部门:全面掌握校园安全保护区建设情况,组织排摸登记校园及周边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工作台账;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工作的检查指导,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校园安全保护区建设,会同综治部门开展督导检查、考核评估等工作。
  
  公安部门:依法打击处理校园安全保护区内涉校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有效处置结伙斗殴、寻衅滋事、聚众骚扰、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校园周边有噪声污染的文化娱乐场所,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加强内部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校(园)门两侧50米范围内设置固定停车位和乱停乱放机动车、非机动车及交通运输噪声污染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并落实学生上学、放学、集体出行等重点时段交警临时值勤制度;会同交通、住建等部门在临街校(园)主要入口设立醒目交通警示标志,在具备条件的校园主要入口道路上施划道路震荡减速标示线或设立减速带;依法对校园安全保护区内日常消防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住建部门:依法对校园安全保护区内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等进行监督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城管执法和环卫部门:依法取缔校(园)门两侧50米范围内摆摊设点和100米范围内经营性占道棚亭。清理校(园)门两侧50米内的垃圾转运站。
  
  环保部门:依照相关标准对校园安全保护区内的噪声、粉尘、空气进行监测,依法及时查处校园周边有噪声、粉尘、空气污染的商业经营、建筑施工等影响教学的行为。
  
  交通部门: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各类非法客运行为,取缔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道路和街巷的物流装卸点。会同公安、住建等部门在临街校(园)主要入口设立醒目交通警示标志,在具备条件的校园主要入口道路上施划道路震荡减速标示线或设立减速带。
  
  安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校园周边100米范围内产、储、销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和烟花爆竹销售点,督促有关部门监督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
  
  文广部门:依法取缔中小学周边交通可通行距离200米范围内的营业性网吧和300米范围内的歌舞、游戏等娱乐场所,依法处理校园周边室内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场所出售含有淫秽、暴力等内容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或电子出版物。
  
  卫生计生部门:依法依规指导校园安全保护区内卫生防疫和保健工作,督促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监督管理校园安全保护区内食堂等餐饮服务、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加大市场日常检查力度,及时查处生产和销售违法违规食品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校园安全保护区内商业网点,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依法查处校园周边无证经营或违规经营非法出版物行为。
  
  烟草专卖及商务部门:依法查处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行为,责令烟酒经营场所(销售点)在醒目位置张贴“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
  
  各级各类学校:校长、园长严格落实校园安全保护区建设主体责任,认真排查校园安全问题(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加强校园内部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健全并落实校园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乡镇(街道)及社区:应加强属地管理,协调辖区内学校、幼儿园、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校园安全保护区建设。
  
  责任查究被省级有关部门通报1次将对分管领导约谈
  
  2.具有哪些情形的可以进行责任查究?
  
  【解读】一是年度内被省级有关部门通报1次,市州或县市区通报批评2次以上的学校、幼儿园或部门、单位,应对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约谈,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二是对因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或多次整改仍不能解决问题,导致发生涉校重大案事件的,依法依规追究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三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健全机制健全主要时段巡逻守护机制
  
  3.校园安全保护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健全哪些工作机制?
  
  【解读】一是主要时段巡逻守护机制。县市区公安机关在城区中小学、幼儿园早晨上学、中午放学、下午上学和放学时段,指派警力前往校园门口进行定点执勤巡防,每个时段不少于半小时,全天累计不少于2小时,保障学生出行安全;二是校园周边治安整治机制;三是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防护机制;四是校园内部安全防范机制。
  
  
(责任编辑:张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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