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商品价格显著上涨 政府可干预

时间:2012-11-27 10:11来源:鑫报 作者:吴少华 点击: 载入中...


  ◇记者 吴少华


  鑫报讯 昨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王利民关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修正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报告指出,在当前市场经济背景下,对于一般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均以市场调节为主,正常情况下政府不应直接干预,只有在重要的农副产品或与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其他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时,方可采取价格干预措施。


  记者从报告中了解到,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为切实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   法权益,在价格变化举行听证会时,一定要充分听取民意。就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时,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组织听证,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同时,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当依照国家规定进行成本监审。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应当进行价格跟踪调查和评估。有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等定价依据发生重大变化的;按规定随价格附加收取的专用款项等定价情形发生重大变化的;商品功能、服务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价格。


  报告指出,省政府在重要的农副产品或与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其他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时,可采取下列干预措施:提价申报制度;调价备案制度;限定差价率、利润率;规定限价、保护价。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综合考虑社会平均成本、市场需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社会承受能力,并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市场公平竞争。制定、调整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商品和服务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考虑低收入群体利益,必要时可以采取价格补贴或者价格优惠等措施对低收入群体予以扶助。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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