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格式条款专项行动查办开始

时间:2012-11-20 10:25来源:鑫报 作者:唐华伟 点击: 载入中...

  市民可对“最终解释权”说“不


  
  鑫报讯   昨日,记者从省工商局获悉,国家工商总局第八交叉检查组检查验收我省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截至10月底共出动执法人员8224人次,检查经营主体13652余户次,推广使用合同文本23000份,检查格式合同2980份,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130份,查办行政处罚案件100多件,收缴罚没款30余万元。


  “其实,工商部门从来没有停止过对霸王条款的清理工作。”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前,我省就下发通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检查,对显失公平和不合理的合同格式条款进行清理,督促商家改正。检查对象为生活消费领域中以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形式表现的合同格式条款,供水、电、气、热、电信、金融、物业、房地产开发、中介、旅游等10大行业中存在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省工商局工作人员介绍,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而且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同时,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当事人违反上述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果市民再碰到这类霸王条款,完全可以说‘不’。”该负责人表示,经营者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依法应承担保证责任。不管是正价产品、特价产品还是商家的赠品,只要是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其都要负责。即使是特价产品,也应该跟正价产品一样施行“三包”。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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