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

时间:2012-09-26 07:53来源:鑫报 作者:童微 点击: 载入中...

  公共场所吸烟最高罚200元


  鑫报讯 昨日,记者从兰州市疾控中心获悉,兰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近日向有关单位发出《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的函。征求意见稿中指出,对不履行场所管理义务的禁止吸烟场所管理者和经营者,情节严重的,监管部门将责令其停产停业,并处以最高2万元的罚款。

 

 


  据悉,该征求意见稿划定了禁止吸烟场所。其中,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少年宫及其他供少年儿童教育或者活动的室内、外区域;除前项以外的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培训机构的室内区域和室外教学区域;儿童福利院、疗养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场所;金融、邮政、通讯等企业的室内营业场所和书店、商场(店)超市等各类购物场所的室内区域;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室内区域等。


  在处罚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违反本条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又不愿离开该场所的,由相关监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对不履行场所管理义务的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者和经营者,由相关监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或者利用媒体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变相烟草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并对主要责任方处广告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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