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少年宫、儿童福利院、疗养院、书店、商场、超市、影剧院、音乐厅、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院)、美术馆、陈列馆、展览馆、科技馆、客运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电瓶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轮渡船、飞机等场所禁烟◇记者 吴少华鑫报讯 2010年3月至5月,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兰州进行了烟草流行基线调查,结果显示,兰州市吸烟率为34.3%,其中男性62.4%,女性6.3%;二手烟暴露率平均68.8%,其中男性80.7%,女性63.9%。兰州市烟草流行和二手烟危害暴露水平形势严峻。昨日,召开的兰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就《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审。《草案》对禁烟场所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指明禁止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等。
禁止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草案》指出,禁止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在户外、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或者利用各种媒体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变相烟草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并处广告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履行禁止吸烟管理职责,对不履行管理职责的,可以向相关监管部门举报和投诉。同时,市、县(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设立咨询热线,开展控烟咨询服务。鼓励各级各类卫生医疗机构设立戒烟门诊,为吸烟者提供戒烟指导和治疗。
12类场所完全禁止吸烟记者从《草案》中看到,12类场所是完全禁止吸烟场所,即: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少年宫及其他供少年儿童教育或者活动的室内外区域;除前项以外的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培训机构的室内区域及室外教学区域;儿童福利院、疗养院的室内外区域及其他各级各类卫生民政机构的室内区域;金融业、邮政业、电信业等公用事业机构及书店、商场、超市等其他场所的室内营业区域;除以上四项规定以外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办公场所的办公楼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室内区域;影剧院、音乐厅、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院)、美术馆、陈列馆、展览馆、科技馆等科教、文化、艺术场所的室内区域;各类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的室内区域及室外的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客运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电瓶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轮渡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内部及其售票厅、旅客等候室和站台区域;各类餐厅、酒吧、咖啡厅等餐饮服务场所的室内区域;各类宾馆、酒店、旅馆、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务场所的室内域;卡拉OK、舞厅、洗浴、桑拿及互联网上网服务等其他公众休闲娱乐场所的室内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公共场所吸烟要罚款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者和经营者应当为公众和消费者提供无烟环境,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应劝其停止吸烟或者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者,应向相关监管部门举报和投诉。在从事经营的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因不听制止而被劝其离开该场所的,不得向经营者索回已经消费的费用;已接受服务但未付费的,不得拒绝付费。
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由相关监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于违反规定,不履行场所管理义务的禁止吸烟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由相关监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产停业,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烟草制品销售者未在售烟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标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罚款。
客运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出租车、轮渡船驾驶员在车船内吸烟的,乘客有权劝阻,对不听劝阻者,乘客有权向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出租汽车乘客有权终止乘车并拒付车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