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国企厂办大集体将改革

时间:2012-06-12 06:23来源:鑫报 作者: 点击: 载入中...

  ◇记者 吴少华  实习生 阚文婧鑫报讯 近日,兰州市政府下发了《兰州市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意见》。兰州市将从今年开始,争取用1—2年的时间,通过制度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使厂办大集体企业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


  此次改革将由主办国有企业作为实施主体,领导和组织实施。厂办大集体主办国有企业通过改制、破产重组已经退出国有序列的,由改制、重组后的新公司组织实施;厂办大集体主办国有企业主体已经灭失,资产移交兰州市国资经营公司管理的企业由兰州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统一组织实施,没有移交的,由厂办大集体企业自行组织实施。


  在获得主管部门同意改制的批复后,实施主体可申请国资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并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基准日统一确定为2011年12月31日。并向主管部门上报《企业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并附厂办大集体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其中,对有一定资产条件、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厂办大集体,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合资、合作、出售等多种方式,分离改制为独立法人实体。对没有资产条件、已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或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厂办大集体,可实施关闭或依法破产。


  厂办大集体长期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可无偿划拨给厂办大集体,并可用于安置职工。对厂办大集体改革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土地使用权、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税费,可按国企改革“393”攻坚战有关优惠政策予以减免。厂办大集体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行政划拨土地,经所在地授权的县(区)政府批准,没有授权审批的所在地由兰州市政府批准,依据兰州市城市规划,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条件的,可将土地使用权与主办国有企业分割后以划拨方式供厂办大集体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条件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土地出让收益可用于安置职工。厂办大集体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要通过资产变现等方式积极筹集资金偿还。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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