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事业单位不得拒录残疾人

时间:2012-05-12 07:12来源:鑫报 作者:吴少华 点击: 载入中...
  
《甘肃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本月起施行     
    
  鑫报讯 昨日,甘肃省政府新闻办召开了实施《甘肃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新闻发布会,宣布:《甘肃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本月起施行。《条例》重点放在解决甘肃省残疾人事业发展中存在的难点、热点问题上。同时,就如何保障残疾人就业、教育、生活等多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条例》从六个方面,对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益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招录(聘)工作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对符合报考和录用条件的,不得因残疾限制其报考或者拒绝录用。鼓励和扶持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减免。政府设置的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按照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条例》立足于重点保障适龄残疾人的义务教育与特殊教育,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促进残疾人特殊教育事业中的职责进行了细化,重点加大了经费保障力度。
  
  首先,设立特殊教育专项经费并逐步增加,对从事残疾人扫盲、职业教育和培训的各类机构在基础建设、各种政策性补助方面给予扶持。其次,市(州)和三十万人口以上、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区)应当建立一所特殊教育学校,没有建立特殊教育学校的县(市、区)应当在普通中小学设置特殊教育班。再次,建立扶残助学制度,支持残疾学生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的五倍。各级各类学校在招生、入学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学生,应当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幼儿、儿童、少年入学随班就读。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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