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报讯 从5月1日起,甘肃省财政厅印制的“定额专用票据”是兰州市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停车费财务报销的唯一合法凭证。除财政票据以外的任何票据都不得作为报销停车费的有效凭证。近日,兰州市财政局、兰州市审计局联合下发通知,凡是不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定额专用票据”收取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费的,各交款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付款。
兰州市政府决定从2012年1月1日开始,所有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使用甘肃省财政厅印制的定额专用票据,收费收入全额纳入财政,纳入预算管理。其他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停车场(如企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院内、商场、物业小区停车场(库)、地上停车场、私人停车泊位)收取的停车收费继续使用地税部门提供的税务发票,纳入地税部门管理范围。根据规定,兰州市决定从2012年4月1日起,凡是不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定额专用票据”收取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费的,各交款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付款,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