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广征民意——
鑫报讯 日前,省政府法制办下发《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并向社会广征民意。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该送审稿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企业进行科学技术创新活动。
企业应当提取当年销售收入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大中型企业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1.5%,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年销售收入不同分别不低于3%至6%。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项目所形成的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
项目承担者应当依法实施前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同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就实施和保护情况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年度报告;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强制许可。
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增长幅度应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省财政用于省本级每年安排的科学技术经费不低于年度财政预算支出的3.5%,市(州)不低于2.5%,县(市、区)不低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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