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网购美容等成投诉新热点 西宁2014消费维权案例

时间:2015-03-09 09:44来源:大西北网-青海新闻网 作者:李月娟 李栋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3月9日讯 2014年度,西宁市消费者协会系统共受理消费者投诉336件(占全省总投诉量的32.75%),已结336件,结案率100%;为消费者挽回损失82.63万余元。
  
  假珠宝坑游客工商千里维权
  
  2014年7月,石家庄市消费者张某在湟中县旅游时花两万多元买了一条绿松石手链,经鉴定是假货。张某打电话向西宁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投诉。
  
  西宁市12315指挥中心即刻派工作人员前往湟中县调查,湟中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多次往返于西宁、石家庄两地,全力解决消费纠纷,2014年10月8日将全部货款退还给消费者,并对销售绿松石手链的经销商王某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消协点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涉嫌违法,应该受到惩处,消费者权益严重受损,必须要得到保护。
  
  电视购物不满意八旬老太讨说法
  
  2014年4月25日,80岁的永女士和老伴通过电视看到了一段“古方膏熨透骨保健贴,治疗关节炎”的电视购物广告后,便通过电视购物热线订购了20盒古方膏熨透骨保健贴。两天后,快递将古方膏熨透骨保健贴送到老人手中,老人支付现金1980元。
  
  永女士收到货后发现广告上宣称的药膏批号不是国药准字号。永女士便拨打购物热线01056997888协商退货无果后,无奈之下,两位老人来到消协投诉。
  
  西宁市消费者协会调查显示,该保健贴生产厂家在河南南阳,销售商在北京,快递总部在深圳,实现退货难度较大。根据规定,此类投诉,消费者应该找生产厂家或销售商所在地的相关部门投诉。由于两位老人年事已高,西宁市消协积极和厂家、销售商进行网络和电话联系退货,均未取得实质性进展。西宁市消费者协会又与快递公司联系协调退货,快递公司积极配合,并暂停支付货款,同时,依据新消法配合西宁市消协和生产厂家、销售商协商了退货事宜,最终1980元货款回到了两位老人手中。
  
  【消协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本案中的生产商、销售商应当依法给消费者无理由退货。
  
  除草剂效果降低消协给农民维权
  
  2014年7月15日,湟源县消费者协会大华分会接到村民王某投诉:湟源县某农业科技咨询服务部销售给农民的“佑能牌”茶磺炔草酯农药使用后对水燕麦、野燕麦防除效果不好,与销售商协商时发生争议。
  
  经调查,湟源县某农业科技咨询服务部,将“佑能牌”茶磺炔草酯以每袋12元至13元的价格销售给239户农民,使用面积1159.4亩。其间,消协工作人员会同农业技术人员到田间地头查看和评估麦田的损失情况,经技术人员评估,除草效果只有30%左右,对农民麦田的产量虽没有造成明显损失,但需重新进行人工除草,致使种植成本上升,经消协工作人员调解,2015年春耕时,湟源县某农业科技咨询服务部和湟源县农业技术推进中心给农民补偿每亩价值160元的农药化肥等,共计18.9万元。
  
  【消协点评】《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农药经营单位销售农药,必须保证质量,农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应当核对无误。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向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正确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本案中农药经营部门没有尽到告知义务,依法要承担相应责任。
  
  电话填错一个号快递送错惹纠纷
  
  2014年3月11日,消费者火女士通过朋友从重庆买了1400元的高档水果用快递托运到西宁,但是时间过去了5天,火女士还没有收到水果。于是打电话到快递公司查询,原来火女士留电话号码的时候写错了一个数字,快递员在送货时,未将货物送到火女士提供的西宁市胜利路某小区,而是拨打了那个错误的电话,将水果送到了家住在生物园区的李女士家,未认真核对信息,快递员就让李女士签收了这箱水果。
  
  李女士将水果搬回家,怕水果在家放坏了,还分了一点给亲戚朋友。没过几天,火女士和快递公司的人找上门,但是水果已经吃完。三方僵持不下,便向西宁市消费者协会投诉。3月23日,西宁市消费者协会组织三方调解,经调解,火女士承担总货款的20%,物流公司承担30%,李女士承担50%。
  
  【消协点评】消协工作人员认为,三方都有责任,首先消费者不应该留错电话号码,造成快递员送错货;快递员在送货时没有核实货主的姓名,并且擅自改变了送货地址;最后,李女士不应该签收不属于自己的货物,理应三方都要承担责任。
  
  项链划痕起纠纷消协成功解难题
  
  2014年5月,徐女士在城中区一大型商场购买了一条价值4900元的品牌项链,回家后发现项链吊坠有划痕。徐女士要求退货,柜台负责人看后说,这个划痕是由于消费者佩戴不当造成的,而且他们有规定,手饰售出后概不退换,只能返厂维修。
  
  消费者不认同柜台负责人的说法,于是请求城中区消费者协会给予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柜台负责人介绍,他们与厂家沟通,并把照片发了过去,但厂家回复:经鉴定,不属于厂家的责任,是消费者佩戴不当造成的,项链只能返厂维修。
  
  城中区消费者协会要求厂家进行举证或出具鉴定报告,一个星期后,由于厂家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最终在城中区消协的调解下,厂家和商场给消费者退了全款。
  
  【消协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本案中的首饰属于耐用品适合于举证责任倒置的相关规定,由于厂商没有证据证明划痕是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的,应该承担退货责任。
  
  购买汽车起纠纷买卖双方都有错
  
  2014年6月23日,吴先生偶然看见某汽车销售公司打出的“首付一万夏利开回家”的广告,便入店了解详情。得知夏利N3全款30500元,首付40%即12200元,贷款18300元,自己就能拥有一辆小汽车,吴先生怦然心动。
  
  随后,吴先生被销售公司带到另一“车贷代理公司”,缴纳了2000元押金。次日,吴先生带了一万多元的首付款,来办理相关手续。车贷公司和销售公司又告知需贷车辆尾款18300元,要加上两年的“车辆全保”10000元共计28300元。吴先生认为这10000元车辆全保款没有提前告知,不合理,提出退押金并不再购车。协商无果后向城东区消费者协会投诉。
  
  城东区消费者协会在调查中发现,该“合同”存在重大误解,双方均有一定责任,依据《合同法》调解,销售公司退给吴先生1000元押金,未退的1000元作为违约金。
  
  【消协点评】本案中,吴先生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该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的汇购申请表即为依法成立的合同。但《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销售公司应当在吴先生缴纳定金前,要告知其保险等相关事宜,未告知就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婚宴菜品出差错造成违约要担责
  
  2014年2月25日,李先生在西宁市某大型酒店订下婚宴酒席共24桌,总计33587元。2014年5月10日顺利开宴,吃完席后娘家人对宴席不满意,因为宴席上始终未见预订的另外几个菜品。李先生要求酒店赔偿17000元被拒后,投诉至城东区消协。城东区消协调查发现:李先生酒席预订期间正好酒店更换了厨房承包方。厨房继任者的工作失误导致菜品混淆,但总价格未变。经城东区消协调解,酒店给李先生赔偿违约金3000元。
  
  【消协点评】《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本案中酒店应将真实情况及时告知消费者李先生并应该重新协商,不该隐瞒情况。
  
  家具太大无法放想退定金遇麻烦
  
  2014年11月2日,张先生来到西宁市消费者协会投诉。原来,张先生在某家具城预订了总价款为6300元的家具,按订货单的格式合同要求,交付了1350元定金,后来发现由于房间过小无法摆放所购家具,因此便和商家协商退还定金,商家以定金不予退还有法律规定为由拒绝。于是张先生就到西宁市消协投诉,西宁市消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家具城的格式合同上有“本订单签订后预付30%定金后生效”的条款,涉嫌违反《担保法》第九十一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的规定,经调解,消费者在该店购买一款价值850元的茶几,经销商退给消费者500元现金。
  
  【消协点评】本案中消费者预订的家具尺寸过大,不能正常使用是消费者的责任与商家无关,但是销售商收取的定金未能和消费者充分协商,定金数额超过总价款20%,商家应承担一定责任。《担保法》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出合同总金额的20%。《合同法》规定,给付定金一方违约,定金是无法要回的,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则要双倍返还定金。
  
  一包早产豆腐皮商家赔偿500元
  
  2014年11月27日,消费者胡女士在湟源县某超市购买了1包豆腐皮,价格为1.8元。回家后发现有异味且包装日期为11月29日,早于购买日期,胡女士认为超市的行为涉嫌欺诈,便向湟源县消协投诉,要求赔偿。
  
  经湟源县消协调查:豆腐皮“早产”是超市的条码秤程序出了故障,虽不是故意行为,但按新《消法》规定,仍属于欺诈行为,经调解,超市加倍赔偿了消费者胡女士500元。
  
  【消协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出售假虫草退赔又受罚
  
  2014年6月27日,王某等4名游客在马某经营的商店购买了冬虫夏草206根共计6000元。马某承诺该店销售的冬虫夏草货真价实,消费者旅游回去后发现虫草有问题。
  
  2014年7月1日,湟中县工商局和湟中县消协将剩余的冬虫夏草抽样取证后当场送青海省食品检验中心鉴定,鉴定结果为不合格产品。经湟中县消协调解,当事人马某退还消费者本金6000元,并赔偿10000元以表歉意,消费者对此投诉结果非常满意。同时,湟中县工商局对马某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作出了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消协点评】当事人马某销售不合格冬虫夏草,不仅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且违反了《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退货。消费者王某依法应该退货并可主张赔偿,经营者触犯法律应该受到处罚。
  
  电视机爆炸伤人消费者获得赔偿
  
  2014年3月份,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李先生投诉,其购买的某品牌电视机使用了一段时间后出现了问题。
  
  一天晚上,全家人睡觉时电视机发生爆炸起火,两个小孩因为吸入电视机爆炸粉尘导致住院抢救。消费者李先生多次与电视机经销商协商,结果均不理想,随后投诉到大通县消费者协会。
  
  经大通县消费者协会调查核实,商家认为一是电视机爆炸起火的原因不明,二是消费者诉求过高。消费者协会认真分析整个案情,组织电视机经销和李先生多次协商,最终电视机经销商承担了李先生小孩住院的所有开支,免费提供同品牌高端电视机一台,合计人民币9.8万元。【消协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消费者李先生的主张合理合法予以支持。
  
  苏打水里有异物消费者成功索赔
  
  2014年6月29日,江西南昌的赵先生自驾游来青海,购买了西宁某饮料公司生产的苏打水一箱,价值72元。饮用时发现瓶内有沉淀及异物,便到城西区消费者协会投诉。
  
  经过城西区消协调解,西宁某饮料公司退还赵先生购物款72元,并按照《食品安全法》赔偿赵先生人民币720元,同时消协要求饮料公司尽快召回该批次苏打水。
  
  【消协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本案中游客赵先生得到索赔有法律依据。
  
  经销部玩失踪韩国游成泡影
  
  2013年9月,何女士作为某保健食品的使用者,受保健品经销部的邀请,参加韩国9日游,在未签订任何合同的情况下支付费用9680元,后因种种原因,未能成行。何女士要求返还所交9680元费用,但经销部退还何女士1000元后,就以各种理由推脱。随后,何女士打不通该经销部的电话,便向城西区消费者协会投诉。
  
  经城西区消费者协会调查,该经销部已暂停经营。几番周折后找到了该经销部的负责人。2014年1月份,在城西区消费者协会的调解下,该经销部返还何女士8680元。
  
  【消协点评】本案中虽然经销商和何女士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形成合同事实,依据《合同法》,双方应该积极履行义务,未履行义务的一方应该承当相应责任。
  
  美容会所强制交易多收消费者三万元
  
  2014年5月20日,王女士到西宁某美容会所接受服务,在美容过程中,该会所服务人员采取各种方法向王女士推荐不同价位的美容套餐,王女士同意订购6800元的套餐,将银行卡交于服务人员办理。随后,王女士发现该服务人员擅自给她订购了另外一种套餐服务,从其银行卡共支出现金36800元。
  
  双方协商退款无果,王女士便投诉到城西区消费者协会。接诉后,消协工作人员向美容会所了解情况并告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调解,该美容会所退还向王女士多收取的30000元。【消协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的权利,该服务人员的行为是强制消费,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王女士的权益应当得到保护。
http://www.qhnews.com/index/system/2015/03/09/011654276.shtml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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