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新规允许转让“排污指标”

时间:2013-03-09 08:45来源:新华网 作者: 点击: 载入中...

  记者从甘肃省环保厅了解到,甘肃省人民政府近日正式公布《甘肃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排污者削减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可以储存自用,也可有偿转让。


  该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填补了甘肃排污许可证立法的空白。根据该办法,甘肃排污许可证管理遵循浓度控制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排污者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和餐饮污水,运营城乡污水和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经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以及其他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行为,都应取得排污许可证。


  记者从甘肃省环保厅了解到,甘肃省人民政府近日正式公布《甘肃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排污者削减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可以储存自用,也可有偿转让。


  该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填补了甘肃排污许可证立法的空白。根据该办法,甘肃排污许可证管理遵循浓度控制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排污者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和餐饮污水,运营城乡污水和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经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以及其他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行为,都应取得排污许可证。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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