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今中外的大赦与特赦

时间:2017-03-21 08:52来源:大西北网-燕赵晚报 作者: 点击: 载入中...

 

    其实,大赦与特赦,古今中外都有先例。那么,我们就一起来看一看吧。


    大赦与特赦不同


    在我国古代,每逢太平盛世,君王都会大赦天下;但是,特赦作为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与大赦有着本质不同。


    大赦能赦免一批人的罪和刑,使他们的罪行在法律上归于消灭;特赦只能赦免特定人的刑,不能消灭其罪。也就是说,大赦可以免除刑罚的执行,也可以免除刑事追诉;特赦只可免除刑罚的执行,不可免除刑事追诉。在大赦令中要指明所赦免之罪的种类和范围,凡属于受赦免之罪的罪犯都要赦免,不用指明被赦的具体人。而特赦令则要指明被赦人名单。缅甸着名政治人士昂山素季2010年提前刑满获释,正是得益于减刑1年半的特赦令。


    顾名思义,大赦是对全国范围内部分或全部的犯罪人刑罚的赦免。大赦在我国历史上有着较高频率的出现,一直延续到清朝末年。历代统治者在施行大赦时会发布大赦令。据统计,在我国两千多年的帝制史上,皇帝们实行的大赦有1200多次,历代王朝一般平均每两、三年都会有一次大赦。比如西汉418年间,发布了186次大赦令,平均2.24年大赦一次;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381年间,各个皇帝发布了428次大赦令,平均0.89年一次;唐朝在289年中发布了184次大赦令,平均1.57年一次;宋朝319年中发布了203年大赦令,也是平均1.57年一次;元朝97年里大赦了45次,平均2.15年一次;明朝276年55次大赦,平均5.02年一次。清朝267年是有19次大赦,平均14.05年一次。


    大赦出现的情形


    中国古代大赦的原因非常多,清末法学家沈家本通过对汉代大赦的稽考,梳理出其原因有践祚、改元、立后、建储、后临朝、大丧、帝冠、郊祀、祀明堂、临雍、封禅、立庙、巡狩、徙宫、定都、从军、克捷、年丰、祥瑞、灾异、劭农、饮酹、遇乱等二十余种。其实不只是汉代,这位清末法学家的总结几乎涵盖了历史上所有大赦施行的缘由。


    概括来讲,我国历史上在以下情况下会施行大赦:


    一、新皇登基、皇后临朝听政以及皇室大丧。古代以“践祚”特指帝王登临皇位。作为有大赦制度以来最传统的大赦,践祚大赦从西汉开国皇帝刘邦开始,以后逐渐成为定制。践祚大赦预示着“与民更始”,有除旧迎新的意味在里面,某种意义上是登基仪式的延伸。登基仪式能够让新皇主政的事情为官僚、京师及附近的居民知道,但是大赦却是向全国的臣民宣告新皇帝将与百姓一起迎来一个新的时期;不仅仅是皇帝,历史上也有皇后临朝称制举行大赦的例子。像汉代刘邦的吕后临朝称制和东汉和帝的邓皇后临朝时,都曾昭告天下施行大赦。遇到帝室大丧的场合,偶尔也有大赦之举。汉高祖刘邦的父亲、刘邦本人以及刘邦的皇后吕氏去世之后都曾大赦天下。


    二、册封皇后、皇子,或者皇子有人生大事发生之时。关于立后,并非所有皇帝册封皇后都要大赦天下。在西汉只有武帝(立卫子夫为后时)、昭帝、宣帝、成帝、平帝,东汉只有光武帝刘秀(竟然不是他的最爱阴丽华,而是郭氏被册封为后时)在立后之时有大赦天下的举措。像唐高宗李治在立出身显赫的王氏为后时并未大赦,但在立做过其父才人的武则天为后时却着实大赦天下了一把;立皇太子的时候也并非每次都大赦,像汉武帝立太子时就只有赏赐;而且,皇帝也并非只为太子而大赦。在唐高宗李治和女皇武则天统治时期,李治对于武氏生的每一个儿子几乎都为其大赦过。旦出生,弘、贤、显分别被册立,为弘加冠礼(意味着皇太子成年)、显的儿子出生满月、赐显“武”姓时都大赦天下。宋英宗在立长子赵顼为太子时也大赦天下,赵顼就是后来命王安石推行变法的那个宋神宗。


    三、祭祀。祭祀是国家的重大活动。强者为王的时代,政权的合法性在我国古代无法通过严谨的理论和严密的程序所论证,只能利用人们对上天的敬畏通过各种仪式来强化自己的神性。祭祀又可分为享祭明堂(明堂为古代帝王建造的用于朝会大臣、发布政令、大享祭天的场所)、封禅、郊祀等。汉武帝去了泰山封禅6次(怎一个劳民伤财、好大喜功了得),有3次大赦天下。宋太祖赵匡胤第一次在南郊祭祀的时候,就更改年号,大赦天下。在元代,大赦则很少作为国家祭祀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出现,这体现了蒙古统治下国家祭祀制度的变迁。


    四、打胜仗或者其他关于敌我力量对比的大事发生。王朝的战争可分为对内和对外两种情况,施行大赦是庆祝对内平定叛乱和对外战事胜利的主要措施之一。当然,此时的大赦除了有庆贺之意外,还有安定社会、安抚民心的作用,避免百姓以讹传讹。汉代一共施行过五次大赦,其中有一次的原因是捉拿到了韩信,有一次是因为卫青大破匈奴。唐朝睿宗李旦在位时期,徐敬业发起的叛乱被平定之后,皇帝就颁布了大赦令。宋真宗时期与契丹订立合约,大赦天下。


    五、改年号、尊号。年号是封建王朝用来纪年的一种名号,从汉武帝时期才开始使用,并在皇帝在位时期可以更改,明清时期自朱元璋算起除明英宗(两次登基)和皇太极(国号由后金改为清而换了年号)两个之外都是一帝一年号。更改年号的原因很多,比如新皇登基、纪念某件大事或者是皇帝自以为是大事的事。76岁的武则天吃了耗巨资研制出的长生药之后长出了新眉毛,于是改年号为“久视”;皇帝、皇后、皇太后在世时的称号被称为尊号。武则天就非常重视尊号,字数越来越多,用词也越来越夸张,而每改变一次尊号都要大赦天下。


    六、非正常的自然现象(灾异或祥瑞)发生。中国文化对天、地、自然怀有敬畏之心。汉武帝时期,董仲舒提出的“天人感应”学说对后世影响深远,认为天能干预人事、预示灾祥,人也能感应上天。汉代的祥瑞主要有生芝九茎、神光显现、凤凰临集、甘露下降等。而唐代除了凤凰降临之外,还有发现宝石、巨人足迹等。武则天急于通过各种方式证明自己是天命所归,底下人自然投其所好。古代科学技术不发达,对于许多自然现象理解不了,于是像彗星出现、日食等天象的变化也会引起统治者大赦天下。东汉光武帝就多次因日食而大赦天下。若有地震、水旱灾害、蝗灾、山崩等灾害,统治者也会推行大赦。


    另外,像皇帝视察(出巡)、搬家(徙宫)、宫殿竣工乃至天下大乱等也可能推行大赦。


    综上,历史上什么情况下才会有大赦呢?一言以蔽之--统治者认为有大事发生的时刻。


    国外的大赦与特赦


    世界各国是如何“特赦”的?


    在不同的国家里,不同的人或组织有下达特赦令的权利,比如国家元首或者议会。在不同国家里对特赦令的定义和理解也各不相同。比如有些国家中(如德国),对个人和对一群人的特赦令有不同的称呼和定义。在有些国家里,特赦令虽然免除被特赦的人的服刑期或服刑的重度,但它并不表示该人已经无罪了。在另一些国家中,特赦令也免除被特赦者的罪行。


    【韩国】为庆祝韩国光复70周年,韩国政府近日对6527名罪犯实行了特赦。这是朴槿惠总统执政以来韩国政府的第二次特赦,同时也是韩国第六次大规模赦免。为获得国民的普遍认同,减少争议和诟病,韩国此次对赦免范围和对象进行了慎重考虑:赦免对象以“生计型”犯罪为主,腐败、暴力、危害国民安全的罪犯均不在赦免之列。


    【美国】美国现行特赦制度同美国整个国家机制的设置是相同的,即采取二元性体制:联邦政府与各州均有独立的特赦法规。联邦政府的特赦权由总统统一行使。美国《宪法》第2条第2款明确规定:总统“除了弹劾案件外,对美国联邦犯罪有权执行延期和赦免”.这一条款明确了特赦权的范围包括反对美利坚合众国的所有犯罪,同时还加设了与英国法律相同的限制,即不得用于弹劾案。这几乎可以理解为总统有权行使各种赦免。相较于联邦政府特赦权的一统制,美国各州宪法对于特赦的规定并不相同,对于特赦权的归属形态也有所差异。在特赦制度的具体操作中,各州对特赦权的行使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由州长单独行使;二是由州特别委员会行使;三是由州长和州特别委员会共同行使。


    【法国】法国是颁行宪法最多的国家,其多部宪法中均对特赦制度有所涉及,现行的1958年《宪法》规定得尤为细致。该《宪法》第17条规定,总统有权进行特赦。第19条规定,总统的特赦,应由总理等副署,如果情况需要,也可由负责的部长副署。第34条规定,特赦事项的准则由法律规定,并由议会投票通过。第65条规定,由总统、司法部长以及总统依照组织法规定的条件任命9名委员所组成的最高司法委员会,依照组织法规定的条件就特赦问题接受咨询。此外,法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也均对特赦制度的适用进行了详细规定。


    【德国】德国现行的赦免制度主要通过《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德国《刑事诉讼法》和1935年颁行至今的德国《赦免法》予以体现。德国将大赦与赦免加以区分,大赦意味着对具有一般要素的大量案件依法予以免除,而德国刑事法中的赦免则指通常意义上的特别赦免,主要是指通过行政权的干预,使个别生效刑事判决的法律后果被免除、减轻等。


    【意大利】意大利《刑法》第174条规定了特赦,该条款规定于刑法总则第六章“犯罪和刑罚的消灭”第二节“刑罚的消灭”当中。根据该规定,特赦的内容是免除已判处的全部或部分刑罚或将其改变为法律规定的其他种类的刑罚,但这仅仅限于主刑,并不会使附加刑消灭,除非有关命令作出了不同规定。同时,特赦并不使处罚的其他刑事效果消灭。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特赦只能在根据数罪并罚的规定对刑罚进行累计后适用一次。


    新中国的特赦


    据目前掌握的资料,新中国成立后至1975年,我国共实行过7次着名的特赦和一次鲜为人知的特赦。7次着名特赦分别是1959年、1960年、1961年、1963年、1964年、1966年对确认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进行赦免,直至1975年赦免全部在押战犯。


    除第七次无条件赦免外,前六次都以“确实已改恶从善”作为赦免罪犯的主要标准和具体前提条件;除第一次特赦对象包括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战犯,其余六次均为战争罪犯。


    【第一次特赦】1959年12月4日,为庆祝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十周年,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劳动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实行特赦。首次特赦共释放反革命罪犯和刑事罪犯12082名、战犯33名。值得一提的是,被特赦的战犯中,包括伪满洲国皇帝爱新觉罗·溥仪和蒋介石集团的高级将领,如王耀武、杜聿明、郑庭笈、陈长捷、宋希濂等。杜聿明特赦后曾任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常委、全国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专员。


    【第二次特赦】1960年11月28日,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共释放了50名“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包括原属蒋介石集团的战犯45名(如范汉杰、李仙洲等),原属伪满洲国的战犯4名,原属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1名。


    【第三次特赦】1961年12月25日,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共释放了68名“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包括原属蒋介石集团的战犯61名(如廖耀湘、杜建时等),原属伪满洲国的战犯7名。


    【第四次特赦】1963年4月9日,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共释放了35名“战争罪犯”,包括原属蒋介石集团的战犯30名,原属伪满洲国的战犯4名,原属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1名。


    【第五次特赦】1964年12月28日,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共释放了53名“已经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包括原属蒋介石集团的战犯45名,原属伪满洲国的战犯7名,原属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1名。


    【第六次特赦】1966年年4月16日,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共释放了57名“已经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其中包括有原属蒋介石集团的战犯52名,原属伪满洲国的战犯4名,原属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1名。


    【第七次特赦】1975年3月19日,对全部在押战争罪犯,实行特赦释放,并予以公民权。这次特赦是没有任何前提条件的一次赦免。


    【一次鲜为人知的特赦】1976年7月28日凌晨3时42分53.8秒,唐山发生了举世震惊的7.8级强烈地震,震中裂度高达11度,百年城市毁于一旦。地震造成24.2万多人死亡,16.4万多人重伤,7200多个家庭全家“震亡”,4204人成为孤儿,城市功能全部瘫痪。


    在短短23秒之内,唐山被夷为平地,60万人被埋在废墟下……大地震的24小时内,悲痛的唐山人抹干眼泪,硬是凭着自己的双手,救活了30多万人。


    当时唐山监狱关押着300多名犯人。幸存下来的200多名在押犯组成了一支特殊的救援队伍,他们在地震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奋不顾身、舍己救人,救援后全部归队,无一逃逸。


    他们共救活了112个人。


    四十多名在押囚犯人因唐山大地震中英勇救人的事迹得到了国家的特赦。


    这是个鲜为人知的真实故事。

(责任编辑:陈冬梅)
>相关新闻
  • 古今中外的大赦与特赦
  • 抗战胜利后,蒋介石为何放弃收复香港?
  •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推荐内容
    网站简介  |  保护隐私权  |  免责条款  |  广告服务  |  About Big northwest network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陇ICP备08000781号  Powered by 大西北网络 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浏览
    Copyright © 2010-2014 Dxbei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