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囹圄”是什么样

时间:2016-05-19 08:01来源:大西北网-北京晚报 作者: 点击: 载入中...

    成语“身陷囹圄”,意思其实就是坐牢。“囹圄”与“圜土”,均是上古周代监狱的叫法。夏代的监狱称为“夏台”,殷商叫“羑里”,春秋时期改称“狴牢”.古代监狱不仅叫法各不相同,坐牢的规矩在不同朝代也迥然有异。


    先秦时期“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秦代“广狱酷罚”但农忙时刑徒可回家干活


    “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是先秦时期商鞅提出的司法思想。商鞅是法家人物,重视法治,战国时用刑最厉害的就是秦国。《汉书·刑法志》中用“赭衣塞路,囹圄成市”,来形容秦国的严刑,路上满眼都是犯人,监狱连片。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继承了商鞅“重刑”的司法理念,仍信奉“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广狱酷罚”进一步实施。


    在秦朝坐牢,一律穿赭色囚衣,这种颜色的囚衣分冬夏两套,夏衣四至六月发放,冬衣九至十一月发放,逾期不再补发。这些囚衣并不是免费发放,而是由犯人自己出钱,成年男囚夏衣55钱,冬衣110钱;成年女囚夏衣44钱,冬衣55钱。


    秦朝犯人都要劳动,秦始皇修建自己的陵墓、建筑北方的长城,都是使用囚犯。干活时,囚犯也必须戴着刑具。这种劳动时也要戴刑具的制度,到了唐代仍未改变。但秦朝有一个特别的地方:对以劳役抵偿赀赎债务的刑徒,农忙时可以放假,在播种和田间需要管理时节,各可以回家20天。


    由于这一做法有益于农业生产,为后来一些朝代所继承。如汉代便有“纵囚归家”的做法,每年的伏天和腊月,出于哀怜囚犯的考虑,一些地方官府会释放犯人回家,到期再返回服刑。《后代书·虞延传》记载,当年虞延任细阳令时,“每年至伏腊之时,即遣所系囚犯各使回家。”


    “纵囚归家”现象,在唐代也曾有过,如唐太宗李世民,有一年甚至将死刑犯全部释放回家过年。


    汉代“约法省刑”设立“颂系”制


    监狱分不同级别高官重臣犯罪按爵位关押


    刘邦亡秦建汉后,首先废除了秦朝的“重刑”制度,“约法省刑”,“恤刑悯囚”,尤其对犯罪的权贵颇为照顾,官员囚犯所受的处罚比普通囚犯要轻很多。


    汉朝,出现了一种特殊的“颂系”制度。所谓“颂系”,是宽容犯罪分子的一种制度。这种制度设计,是基于儒家文化原则,首先考虑了官员和有爵位者的犯罪。凡是得到颂系的犯罪人员,不须坐牢,监外执行即可。即便坐牢,也不用戴刑具。


    《汉书·惠帝纪二》记载,爵位“五大夫”以上的、公务员“六百石以上”的,还有皇帝身边的宦官、有头有脸的人物,都可获得“颂系”.后来80岁以上、8岁以下及孕妇等普通囚犯也可以获颂系。


    现代有不同级别的监狱,用来关押不同身份和类型的罪犯,这其实是古代之遗风。早在汉代,已设有不同类型的监狱,如掖庭秘狱、廷尉诏狱、上林诏狱、郡邸狱、共工狱、若卢诏狱、都船狱、都司空狱,等等。这些监狱所关押犯人的身份都不一样。如“若卢诏狱”,关的是将相大臣、两千石以上的大官,是一种“高干监狱”;“都船狱”所关押犯人的级别相对低一些,人员成分也较杂,关“将军以下与两千石”犯罪官员。


    唐代沿袭了“颂系”制度,除对老幼妇病残者给予颂系外,同样照顾坐牢的官员,囚犯如果是五品以上的,“月沐一度,暑与浆饮及钱物等”.能定期洗澡,夏天还发给冷饮和钱物。


    这类专押权贵的监狱,在古代被称为“官狱”.对犯罪官员的“颂系”,无疑是一种司法不公。后来不少朝代取消了官员的“坐牢特权”.如南朝陈,所有囚犯“不计阶品”,一律“着械”与“着锁”.不论是谁,只要进来了,都得戴上刑具。


    唐代“诸道州府各置病囚院”


    囚犯生病可“保内就医”允许家属进监照料


    古代因为医疗条件差,犯人坐牢生病、死亡现象较现代普遍。特别在早期,这种情况很突出。为此,汉代会给生病的犯人治病,死了还实行官葬。


    《后汉书·桓帝纪》记载,刘志(桓帝)当皇帝的建和三年(公元149年)曾批示,囚犯“疾病致医药,死亡厚埋葬”.1964年在河南偃师大郊村附近,曾考古发现了522座东汉囚徒墓。


    晋代以后,囚犯的看病权进一步规范,并呈制度化。晋代特别要求,对坐牢的犯人“寒者与衣,疾者给医药”.


    到了唐代,对生病的犯人,在上报上级主管后,也是积极给予医治,“囚有疾病,主司陈牒,请给医药治疗。”古代坐牢没有“保外就医”一说,但可以“保内就医”,如果犯人生病了,除了给医给药外,还允许家属进监狱来照顾犯人。


    五代时期出现了专门为犯人看病的“监狱医院”.这一做法始于李嗣源(后唐明宗)当皇帝的长兴二年(公元931年),当时李嗣源下了一道红头文件(敕令):“诸道州府各置病囚院,仍委随处长吏,专切经心,或有病囚,当时差人诊候,疗理后据所犯罪轻重决断。”这里的“病囚院”就是监狱医院,这是中国监狱史上朝廷首次就监狱设置医院作出规定,此后遂成一种监狱制度。


    到了宋代,无论是中央监狱,还是地方监狱,一律“置楼牖,设浆,铺席,时具沐浴,食令温暖,寒则给薪炭衣物,暑则五天一洗枷杻”.


    元朝对犯人看病问题也作了规定,设置有专职的狱医。铁穆耳(元成宗)当皇帝的大德七年(公元1303年),“始专置官部医一人,掌调视病囚。”所用的药品,与社会慈善扶贫一样,由当地公设的药局发给,药费在药局的“营利利息钱内通行准除相应”.


    汉代“虎穴”囚犯“皆相枕藉死”


    司马迁曾被“交手足受木索暴肌肤受榜棰”


    在古代封建社会,尽管大多都是严刑峻法,但有的朝代监狱管理上也有一些人性化的规定。西晋时期的《狱官令》中就曾规定,牢房(“狱屋”)要造得坚固,屋顶上要铺上厚厚的草蓐,防止漏雨潮湿。对于“去家远、无饷馈”的犯人,一律由公家“治廪”.


    晋朝这一做法,为后来各个朝代所效仿。


    唐宋及以后,朝廷对监狱的居住条件都有一套具体的量化指标,如牢房要保温,刑具要保暖。据《元典章新集·刑部·禁司狱用刑》记载,元代是这样要求的:“冬月糊塞窗户,措置煖匣拘钤”,明清也都有同样的要求。


    在古代,囚犯也吃“定量粮”,当然这笔生活费用一般由家属供给。如果犯人家里无力负担,或是一时供给不上的才“吃公粮”,晋代的“治廪”就是这意思。


    唐代《狱官令》规定,“囚去家悬远绝饷者,官给衣粮,家人至日,依数征纳。”意思是,对路远家属一时未能送来生活费的,由官府先行垫付,待家属来后归还。


    宋朝要求,“禁囚无供饭者,临安日支钱二十文,外路十五文。”从这一规定来看,宋朝犯人每天的伙食标准是20文和15文。


    到了清代,坐牢的开支发生了质的变化,伙食费不再由犯人家里出了,坐牢的犯人与上班的官员一样,开始“吃皇粮”,标准还不算低:“日给仓米一升,寒给絮衣一件。”


    在清朝,坐牢必需的生活用品也一律改由官府供给。《刑部处分则例》规定,犯人“凡应禁之一切铺监收费永行革除”,也就是说,坐牢的一切生活用品从此均由监狱配给,不再向囚犯收取。


    然而,规定归规定,制度与实际生活中的做法常常是天壤之别。如在汉朝,有的牢房条件很差,有一种叫“虎穴”的牢房实际上是挖得很深、下大上小的地牢,上面出口处用一块大石覆盖住,牢里往往要关进几百人。关于“虎穴”,史书上曾有“数日一发现,(囚犯)皆相枕藉死,便舆出”的记载。


    再如,汉朝虽对高官有颂系规定,但一旦进去也身不由己,进来前官再大也奈何不了狱吏,要行贿、打点方可免受身心之痛。西汉开国将领周勃,晚年被人告发谋反入狱。狱中的周勃被狱吏欺凌侮辱,后来花千两黄金行贿,得以从狱中上书给皇帝刘恒,获特赦出狱。


    《史记》的作者司马迁,当年因李陵案坐牢。在牢里,司马迁“交手足,受木索,暴肌肤,受榜棰”.到后来,被饿极打怕的司马迁一看见狱吏过来,便赶紧磕头,即所谓“见狱吏则头抢地”.


    明朝对坐牢者也不乏人文关怀的规定,然而其实际上的用刑恐怖却为历史之最。明朝的厂卫监狱可以任意私设刑堂,拷打犯人,名为“打桩”.此外,“狱霸”、“黑监狱”之类的更是屡见不鲜。

(责任编辑:陈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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