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囚临刑前举报 牵出离奇顶包案

时间:2011-12-20 16:02来源:重庆晨报 作者:胡扬 点击: 载入中...
戒备森严的死刑枪决现场,执行法警举起了手枪,正要抠动扳机的刹那,死刑犯突然高呼:“我要检举!”得到允许后,他从衣服口袋里掏出一封提前写好的检举信,交到监督死刑执行的检察官手中:这是发生在万盛的一桩2年未破的命案。案情重大,死刑犯被枪下留人。
临刑举报悬疑命案
    因犯运输毒品罪,林某被四川某法院判处死刑。2005年1月6日上午,就在林某马上要被枪决前,他检举了一桩命案。林某称,2002年3月10日,万盛卖淫女陈某被杀案的凶手,正是曾和其一起关押的同监室盗窃嫌疑人张吉良!
    林某表示,2004年底,他和张吉良关在同一个看守所的同一个监室。相处久了,两人感情好了,就以兄弟相称。张吉良曾告诉他,2002年3月,其在万盛犯过命案,至今还没人知道。林某还说,他出卖兄弟,只想立功留一条命。
盗窃犯承认杀了卖淫女
    林某检举的“兄弟伙”张吉良,于2003年10月29日晚上,在万盛区一公司车间内偷电缆被抓。因涉嫌盗窃被逮捕后,张吉良和林某关在了同一监室。
    林某检举后的第二天,得到消息的万盛公安立即对还在关押的张吉良进行讯问,张吉良非常爽快地承认自己杀了人。张吉良交代,陈某原是南川市的一卖淫女。2002年3月10日深夜,张吉良与陈某一起到万盛公园玩耍,返回时,因陈某向其要1000元钱,两人发生争吵,张吉良操起一根木棒打了陈的头。受伤的陈某倒地后大声呼救。张吉良惟恐事情败露,一只手使劲卡住陈某的颈部,另一只手则抓起了地上的一块石头用力砸向陈某的头部,致陈当场死亡,张吉良顺手牵羊拿走了其手机和金项链。
    张吉良不仅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还准确指认了案发现场,并辨认了死者陈某的相貌、服饰等。悬疑2年多的命案终于“告破”。
红色手机暴露真相
    2005年4月,张吉良涉嫌杀人、盗窃一案,移送到了市检察院一分院公诉一处罗鹰检察官手中。经详细核查,罗鹰发现一个小漏洞:张吉良供述的死者手机是红色,而陈某手机是黑色。在之后的调查中,罗检察官查实了更多疑点:根据张吉良的口供,在陈某受害前,他曾和死者发生过性行为。但经过专门测试,陈某体内的确有精液,却与张吉良无关!还有杀人凶器,张吉良说是用木棒和石头打的陈某,但法医鉴定中,陈某的头部并没有木棒打击的痕迹!
    就在这时,曾经与张吉良关押在看守所同监舍的另一嫌犯向管教民警反映:张吉良杀人案有假!
杀人嫌犯并非真凶
    经过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张吉良杀人案真相浮出水面:张吉良果然并非杀人凶手,他知道卖淫女被杀详细情况,只因案发公安机关勘查现场时,爱看热闹的他,特意跑去看了一回“稀奇”。张吉良后来承认,由于一辈子只看过这一回死人,印象格外深刻。
顶包命案事出有因
    据张吉良交代,认识林某时,林已经被判了死刑,在死刑核准期间,林某一直在想办法,试图留一条命。
    通过交谈,张吉良得知:林某是个有钱人,家里刚农转非得到了40万元征地赔偿,同时,林家还有一个煤厂,生意非常好。但张吉良不知道,林某所说的40万元赔偿款,实际只有6万元,而煤厂根本就只是林某吹出来的。
    关押中,张吉良曾向林某提过卖淫女陈某被杀的悬案。林某向张提出:只要张愿顶包,承认命案是自己干的,他临刑检举改判成功后,其家人不仅要给张吉良2000元钱,还要把林某的三女儿过继给张吉良当女儿。等张吉良出去后,林家给张吉良一个门面房,还要负责他的生活,让他后半生享尽荣华富贵。想到下半生可以衣食无忧,张吉良爽快地答应了。两人分开后,林某如约先给张吉良寄了200元钱。两人还一直保持书信联系。
    两人还提前约定:林某提前把检举信写好,等到临刑最后一刻才检举,就会受到重视;等公安一问张吉良,张吉良就主动交代,还可以算作认罪态度好,将来还可能被轻判。
    但张吉良并不想死。所以,他留了一手:每次给林某写信,他都请人代写,还告诉同监室的人,他并没有杀人,只是为了给林某保命。如果要是被判了死刑,他就全盘翻供,还能找到证人。
    面对精明的检察官,张吉良的发财大计失败了。据悉,近日,因犯盗窃罪,张吉良被判刑入狱。
遭遇法律空白
    据罗鹰介绍,对类似张吉良的行为,刑法“妨害司法罪”一节有专门规定。如果对明知是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可按照刑法310条规定,以包庇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万盛卖淫女被杀一案,目前还在侦破过程中,凶手是谁,暂时还无法认定。张吉良的行为,不是为凶手脱罪,不能构成该条规定的包庇罪。
    同时,张的行为也不符合伪证罪的构成要件。罗鹰解释说,刑法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构成犯罪;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构成犯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或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也构成犯罪。同时,司法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还将从重处罚。
    但是,张吉良的行为,都不符合上述内容。所以,最终,张只以盗窃罪被判刑。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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