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轨道交通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法》下发

时间:2013-02-28 22:37来源:鑫报 作者:吴少华 点击: 载入中...
被征收房屋以市场评估价为基数奖励30%
 
  鑫报讯  为规范兰州市轨道交通沿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保证轨道交通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兰州市结合实际,下发了《兰州市轨道交通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指出,轨道交通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鼓励货币补偿。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以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为基数奖励30%。鼓励按期搬迁。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充并搬迁的,住宅每户奖励1至3万元;非住宅每户奖励1至5万元。征收租赁房屋,仅对房屋所有权人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的补偿金额可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评估机构确定。
 
  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相等部分,被征收人不结算产权调换差价,也不承担对应公摊面积费用。异地产权交换的,按照区每位降低一个地段类别,在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基础上,无偿增加15%的建筑面积作为补偿。
 
  住宅房屋一个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房屋租赁凭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进行补偿。搬迁费按每户1000元补助,通讯、有线电视、燃气等设备拆装的费用,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补助。
 
  临时安置费(过渡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一类地段每月每平方米20元;二类地段每月每平方米18元;三类地段每月每平方米16元;四类地段每月每平方米14元。搬迁时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过渡补助费,以后每12个月发放一次。住宅房屋按规定标准计算一户临时安置费每月不足800元的,按800元发放。此外,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补助3个月临时安置费。
 
  据悉,临时安置过渡期限一般为36个月,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算起。逾期过渡12个月(含)之内的,从逾期之月起,在规定标准基础上增加50%的临时安置费;逾期过渡12个月以上的,从第13个月起,在规定标准基础上增加100%的临时安置费,直到安置完成为止。
 
  未经批准将住宅房屋改变为非住宅房屋使用,且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及完税凭证,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房屋,按住宅房屋补偿,另按费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充标准给予3个月补助。轨道交通项目非住宅房屋征收采取货币补偿方式,不采取其他补偿方式。
 
  国有直管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调换后的房屋互不结算差价,仍为国有直管房屋,由原承租人继续承租使用。此外,对残疾人及低收入家庭按照相关政策给予补助。征收以房该政策购买的住宅房屋,如证载面积与实测面积不相符合的,以实测面积为准给予补偿。


 
(责任编辑:鑫报)
>相关新闻
  • 兰州市将开始新一轮轨道交通线网规划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
  • 兰州轨道交通一号线一期工程“6·30”道路恢复任务全面完成
  • 轨道交通1号线东方红站至焦家湾站区间右线实现阶段性短轨通
  • 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公交五公司站开始铺盖区域钢管立柱桩施
  • 兰州轨道交通1号线轨道铺设穿越黄河
  • 兰州轨道交通2号线兰州西客站北区间下穿西津西路方案通过专家
  • 顶一下
    (1)
    50%
    踩一下
    (1)
    50%
    ------分隔线----------------------------
    推荐内容
    网站简介  |  保护隐私权  |  免责条款  |  广告服务  |  About Big northwest network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陇ICP备08000781号  Powered by 大西北网络 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浏览
    Copyright © 2010-2014 Dxbei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