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管理 七类人员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时间:2019-09-18 12:59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讯  9月17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市人社局近日下发通知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管理工作。通知对我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认定程序、就业困难人员资格退出等作出明确规定和要求。
 
  据了解,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进行了失业登记,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大龄失业人员等七类未就业人员,均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城镇大龄失业人员:是指城镇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是指家庭成员中无一人就业,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家庭中的失业人员。3.连续失业半年以上的失业人员:是指连续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城镇居民且无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记录、无注册工商营业执照的人员。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明的失业人员。5.残疾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残联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6.因失去土地落户在城镇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国家征地失去土地的失业人员。7.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是指持有离婚或丧偶证明,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下且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失业人员。
 
  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向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中心接到申请后,通过“大就业”信息系统即时核实其就业、失业等信息。符合条件的,指导其填写《兰州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并将申请人相关信息录入大就业信息系统,报街道办事处(乡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和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批同意后,在其《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记载认定标示上加盖就业困难人员戳记),填写经办人员姓名并加盖经办机构专用章,纳入就业困难人员管理。经审核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责任编辑:苏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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