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上捡拾财物非法占有

时间:2018-12-03 11:41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 点击: 载入中...
  出租车上捡拾财物非法占有
 
  关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出租车上监控探头拍摄的画面
 
  兰州晚报讯乘客孙某乘坐出租车时因粗心大意,不甚将装有现金和卡的手包丢在了车上,随后上车的乘客关某捡到后贪财心切,拒不接听失主打进的电话,并将手包藏匿起来。11月29日,交通治安分局通报了我市首起出租车上捡拾财物后非法占有财物被起诉判刑的案例,嫌疑人关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案件经过:可疑乘客“一分钟”下车
 
  2017年10月3日晚9时10分左右,乘客孙某在七里河区文化宫乘坐车号为甘A·818**出租车前往七里河晏家坪,因为匆忙,下车时不慎将装有现金11800元及价值2000元手机一部和多张证、卡的手包丢在了出租车上。当晚10时许,嫌疑人关某在七里河区建兰北路搭乘该车准备前往长征剧院。上车后,关某发现孙某丢在后排座位上的手包,因贪财心切,将该包据为己有。上车不到一分钟的关某,在还没有到达目的地时,借口以买鸭脖为由,突然要求下车。其丈夫杨某在得知关某的行为后,虽进行反复劝说,但关某仍一意孤行,将手包带回家后藏匿起来。
 
  缜密侦查:民警三小时后破案
 
  乘客孙某发现手包丢在车内后,随即向警方报案。交通治安分局刑侦大队接警后,组织警力展开侦破工作。根据失主孙某提供的情况,办案民警前往事发地调取相关信息资料,首先锁定孙某所乘出租车,然后调取车里视频资料,确定嫌疑人关某居住在晏家坪某小区,并于当晚11时许,将其在家中抓获。
 
  在当天的通报会上,失主孙某告诉记者,发现手包丢在出租车上后,他一边向警方报案,一边不断拨打自己包里的电话,希望通过这种办法,或许能找到手包的下落,索回自己丢失的手包,但一直无人接听。就在孙某感到沮丧无望的时候,没想到警方就找回了手包。
 
  在民警审查时关某交待,当天晚上下班后,她和丈夫乘出租车回家,坐到后排上时,发现身体左侧有一个手包,她趁司机不注意时,悄悄将手包转移到身体右侧,并以买鸭脖为由下车。下车打开后,发现手包里面装有好多现金,还有手机和证件,丈夫杨某希望她能将捡到的钱包归还失主,但她自己却贪财心切,并抱着侥幸心理,欲将手包据为己有。结果不到3个小时,就被找上门来的警察抓获。
 
  警方说法:恶意藏匿必受处罚
 
  民警告诉记者,出租车作为一个特殊的公共空间,当乘客将财物丢失在车内后,作为车主,出租车司机具有保管、上交、协助警方调查的义务。乘客孙某的手包丢在车内后,手包的看管权、合法占有权已归为车主,即是在车主不知情的情况下,除失主外,任何人都不能占有。嫌疑人关某上车后,趁司机不备,通过秘密的手段,将手包窃走,拒不接听电话,恶意藏匿手包,具有主观上非法占有的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警方将犯罪嫌疑人关某以盗窃罪起诉。近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关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兰州晚报全媒体记者王进文/图
 
  ■相关链接
 
  出租车上偷手机被抓获
 
  2018年6月14日12时20许,犯罪嫌疑人康某在兰州汽车东站搭乘一辆车号为甘A·074**的出租车回家,拉开车后门上车时,发现座位上有一部黑色手机,上车后立即用自己的提包将手机压住,并趁司机不注意时悄悄将压在包下的手机摸出来,装在另一个军绿色的单肩挎包里,并顺手将手机关机。康某回到租住屋后,将手机卡卸掉,删除了手机里的全部信息。接到失主毛某报案后,交通治安分局大砂坪派出所办案民警通过调取相关信息,确定毛某丢失的手机被康某秘密窃取并将其抓获。
 
  网约车上“捡”钱包视频监控“抓”窃贼
 
  2018年6月7日中午,乘客董某某向警方报案称:通过网约,他在皋兰路虹云宾馆对面搭乘一辆车号为甘A·531**的网约车前往天庆嘉园南门,由于下车仓促,将钱包(钱包价值3000元、装有人民币现金1500元及身份证、银行卡5张,价值2560多元的亚欧商场购物卡3张)不慎丢在了车上。交通治安分局小西湖交通派出所民警经对网约车车主王某某询问后得知,在董某某下车后,他又在雁滩段记酒店门口拉过一名男子。办案民警随即调取视频监控,由网约车司机王某某逐一进行辨认指证,最后将盗窃他人财物的王某抓获。据嫌疑人王某交待,当天他乘坐网约车发现身体左侧座位的夹缝里有一黑色钱包,看见里面有一沓钱后,迅速把钱包装在裤子的右侧口袋内。下车后,取出现金后将钱包和里面的其他东西扔到一个垃圾桶里。在此其间,失主王某某曾通过手机短信与嫌疑人王某取得联系,但王某却置若罔闻,仍将捡到的财物据为己有。
 
  ■法律诠释
 
  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客观上对财物的实际非法控制状态和主观上企图通过危害行为达到对财物实际非法控制的目的,而不是要求行为人对财物的永久控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其列为盗窃罪。
(责任编辑:苏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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