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起我省调整住房公积金归集政策

时间:2018-07-02 10:42来源:大西北网-兰州日报 作者:薛晓霞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讯  日前,记者从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资金中心”)获悉,为保证我省住房公积金制度稳健运行,进一步规范改进提取政策,本月起对住房公积金“异地购房提取公积金”、“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等政策进行调整。
 
  取消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不再提供《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要件和本人名下有效的银行储蓄卡(存折)原件及复印件。缴存职工本人前往省资金中心办理提取业务的,《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信息登记表(试行)》由缴存职工现场填写;如存在特殊原因需要代办提取的,提前登录省资金中心官网下载该表,须由提取职工本人填写表格“职工信息”和“收款信息”栏,并在“职工本人签字”处签字、留存本人“手机号码”后,代办人携带此表及相关要件代理提取业务。
 
  调整“异地购房提取”政策
 
  将原“异地购房是指职工在兰州地区以外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调整为“异地购房是指职工在兰州地区以外的户籍地或缴存地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异地购房提取时,缴存职工本人或配偶只有在户籍所在地或缴存地购买住房才可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异地户籍地购买住房的还需提供购房人的户籍证明,异地缴存地购买住房的还需提供购房人的异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同时,取消《异地购房行为承话书》,缴存职工办理异地购房提取时,不再填写该承诺书。
 
  调整“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政策
 
  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异地自住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办理了异地贷款)本息的,只限于缴存职工本人或配偶办理了异地户籍或缴存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可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偿还异地户籍地自住住房贷款提取的还需提供借款人户籍证明,偿还异地缴存地自住住房贷款提取的还需提供借款人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本市自住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按原有政策执行。
 
  调整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符合规定情形的提取政策
 
  对于“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符合规定情形的”提取政策,由原来的六种情形合并调整为两种:一是“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满半年的”,二是“终止劳动关系后,遇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都可全额销户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此外,取消“职工工作调动符合规定情形”的提取政策。职工调离甘肃省的,应通过转移接续平台线上办理转移业务。取消“职工省内调动,不具备转移条件的(职工工作调动,转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提取情形。
 
  调整职工账户转移相关业务
 
  缴存职工在省属、中央在兰单位之间调动且双方单位均在省资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直接办理内部转移业务;缴存职工调入市属、兰州市外单位的,由缴存职工前往转入地中心通过异地转移接续平台线上办理;办理异地转入接续业务时,须在省资金中心开立个人账户且稳定缴存半年以上后,方可通过转移接续平台线上办理。□兰州日报全媒体记者薛晓霞
(责任编辑:苏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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