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律师协会召开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发布会

时间:2018-01-19 17:41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讯     1月19日,甘肃律协以案释法案例发布会在兰州召开。省律协会长尚伦生、监事长朱万润出席发布会。省律协副会长赵耀向新闻媒体通报了全省律师行业征集筛选确定的20件案例。省律协副会长王祖国主持发布会。


    律师以案释法,是通过律师办理的典型案例,对涉及的法律事实证明、法律规范选择、法理价值判断以及法律责任承担等方面研究分析释明,公开发布,公开宣讲,以直观、形象、生动的方式进行普法,引导公民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开展以案释法案例发布工作,是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律师制度改革,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的重要举措,也是引导律师行业规范执业行为,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促进法治甘肃建设的重要方式。


    2016年11月,省律协根据《甘肃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以案释法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面向全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征集“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并详细规定了报送典型案例范围、内容、格式、要求等,设立了案例评选委员会,为推行律师“以案释法”工作制度建立了长效机制。

 

 


    一年来,甘肃律协主动服务法治环境创建工作大局,积极投身以案释法活动,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着力完善以案释法制度。《甘肃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以案释法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该办法共五章20条,规范、具体、可操作性强。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提出了以案释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二是规定了以案释法的内容、方式及相关程序;三是细化了以案释法审定和发布评价条款。


    着力开展专项以案释法活动。注重以专项活动推进以案释法工作。结合法制宣传月、“五四青年节”、“六一儿童节”、“6·5环境保护日”等普法活动或重大节日,以省律协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牵头,开展了“法治文化进校园”、“大学生就业法律实务专题讲座”、“鸡峰镇双联村开展捐资助学活动”等,目前,这些活动得到广大群众的支持点赞。


    着力构建律师以案释法案例库。一年来,为做好以案释法的基础性工作,加强典型案例的收集、分析、整理及研究。从全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办理的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领域,筛选了20件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建立了以案释法案例资源库。


    借助新媒体平台以案释法。为主动适应自媒体时代要求,利用“两微一端”新媒体,对外发布与社会公众普遍关切的,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例、最新法律法规等。


    以案释法工作没有完成时,只有进行时。下一步,甘肃律协将按照省司法厅党委的要求,进一步抓好律师以案释法工作。

 

 


    相关链接:“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情况介绍


    (一)在格式体例方面,选定的案例由标题及四个方面组成(案件事实、律师意见、案件释法依据和重点、普法教育的意义)。


    (二)案例类型方面,民事诉讼类案件11件,行政诉讼类案件2件,刑事诉类案件5件,律师实务类案件2件,共计20件。


    1.民事诉讼案例涉及的内容有家事婚姻、侵犯计算机软件着作权、野生大熊猫伤人事件赔偿、公司股权转让、重大误解民事合同的撤销、担保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合同解除、存款纠纷、执行复议等。其中:


    (1)案例“计算机软件被员工获取后离职并允许他人使用,谁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件事实是:从事信息技术研发的乙公司将其开发的“电子病历管理系统”、“某某医院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向国家版权局申请了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乙公司员工何某作为研发人员,曾参与开发并掌握着以上软件的全部源代码。由于该软件市场需求量大、利润丰厚,为了利用乙公司的软件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何某与同事王某合谋,登记注册了丙丙公司,将乙公司的上述软件合二为一更名为“某某某医院信息管理系统”,以丙公司名义将该系统出售给与乙公司有业务关联的七家卫生院。乙公司起诉了丙公司、王某、何某、七家卫生院,要求十被告立即停止对乙公司软件的侵权,消除影响,连带赔偿乙公司经济损失。案件经过人民法院一审和二审审理,最终判决乙公司、王某、何某承担包括赔偿在内的侵权责任。七家卫生院因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为侵权复制品,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承担停止使用、销毁涉案侵权复制品的责任。这一案件的启示意义在于:一是知识产权人应当树立和增强保护自己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首先要在单位内部加强对员工管理特别是技术保密管理,并制定较为科学的管理规定以防患于未然。如果发现自已的知识产权被侵犯,应及时维权,依法使侵犯知识产权者承担法律责任。二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使用知识产权技术或产品前,一定要查清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人,不要贪图便宜去购买“被窃取”的知识产权技术或产品。三是我们的社会和公司要树立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


    (2)案例“野生大熊猫被追赶途中咬伤村民,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案件事实是:2014年3月1日,甘肃省文县碧口镇某村村民发现村头有野生大熊猫出现,便通过村委会报告给了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该管理局当即指派四名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发现一身体很脏的大熊猫,该局工作人员遂要求围观的村民围捕大熊猫。在没有准备任何抓捕工具、没有采取相应措施的情况下,数十名村民手持木棍,或牵着猎狗边喊边追逐围堵大熊猫。受到惊吓的大熊猫慌忙自村西头穿村而过,当逃到村东头时,迎面遇上正在自家茶园锄草的老人吴某。大熊猫情急之下,一口咬伤吴某后逃往山中。吴某被随后赶到的村民送往医院救治。医院先后对吴某进行了九次手术治疗,但吴某仍落下残疾,生活不能自理。吴某以民事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了某管理局和林业主管部门,要求赔付各项经济损失。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吴某与某管理局和林业主管部门达成调解协议,由某管理局和林业主管部门共同赔付吴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2万元。该案调解结案后,省内外多家媒体对案件进行了报道,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也予以了专题报道,引起了社会对进一步完善野生动物伤人侵财赔付的标准、程序等方面的高度关注,为野生保护动物伤人侵财案件的民事侵权赔偿和政府行政补偿的区别、如何构建保护野生动物与公民利益的关系,带来了新的认识和思考。


    2.行政诉讼案件涉及的内容有土地被收回导致土地使用权人与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行政诉讼、通过行政诉讼案件的解决为民事诉讼的提起做好准备。其中,案例“二起行政诉讼,公民的合法诉求得以实现”的案件事实是:2006年1月9日,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A煤矿下发了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核定A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金额为60万元,要求30日内将风险抵押金足额存入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2006年2月22日,A煤矿负责人向某给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缴纳20万元,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向某出具了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收据内容为:交款单位向某,收款事由风险金,收款方式转帐,金额200000元。2007年7月5日、2008年12月5日,A煤矿与B矿业经贸公司分别签订了采矿权转让合同和补充协议,A煤矿将采矿权转让给了B矿业经贸公司。2012年,B矿业经贸公司又将采矿权转让给C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此后,向某多次要求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退还20万元的风险抵押金未果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收取其20万元风险抵押金的行政行为违法。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确认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收取向某安全生产风险金20万元的行政行为违法。该行政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某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退还风险抵押金2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向某的诉讼请求。该案件的启示在于:通过确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行为违法之诉,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结论,以该结论作为行政相对人向某财产权利被侵害的依据,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使向某实现了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返还其所交20万元安全生产风险金的权利,而且获得了直接损失赔偿。在行政诉讼实务中,先行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后行请求行政赔偿的案件并不多见。这种诉讼方法,在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维护公民权利方面,具有一定的研究价值。当然,该案给人们更大的启示,并不在于行政诉讼的技巧,而在于政府职能部门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过程中,应不断加强法治思维,强化法治观念,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条件和范围,依法行政,不能为了管理方便而变通法律规定,更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否则,就应承担行政行为违法的法律后果,就会使行政行为的公信力受到负面影响。


    3.刑事诉讼案例涉及的内容有数罪案件在数罪并罚时获得轻判、法律援助未成年人的毒品犯罪案件、律师的有效辩护使二审案件得以改判、被害人及被告人均为直系亲属的刑事案件、涉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被宣告无罪案。其中,“历经波折 终被宣告无罪”案例的事实是:A公司董事长张某,因与其他股东之间发生股权控制争议,A公司通过董事会决议董事长由其他股东担任。张某拒绝履行该董事会决议,为了继续获得对A公司财务和公司主要事务的控制权,指派时任A公司文档专员的王某召集A公司财务及相关人员将A公司的财务账册、凭证及各部门的统计报表等会计凭证整理装箱运送至A公司在外省某市的分公司。A公司新任董事长发现公司的会计凭证、账册严重缺失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检察机关以王某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判决:王某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20000元。该判决作出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遂将本案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审后认为王某作为A公司的员工,其根据A公司董事长的指派,协调将A公司的财务凭证运至A公司在外省某市分公司的行为,是履行员工职责的职务行为,主观上没有隐匿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隐匿的行为,判决王某不构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宣告王某无罪。该案的启示在于:近年来,某些单位和个人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频频发生,我国《刑法》规定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目的重在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企业的经营者和管理者,要提高法律意识,要依法经营和管理。


    其他案例可在甘肃律师网阅看。

(责任编辑:陈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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