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6号通知精神: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

时间:2018-01-03 10:26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 点击: 载入中...
    
  兰七国征字〔2017〕第010号
  
  因兰州市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需要,根据兰政办发〔2017〕226号通知精神,由七里河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七里河金天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程(以下简称该工程)。七里河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该工程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部分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现将征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雷坛河以西;华林坪路以东;兰新铁路以北;西津东路以南。以上征收范围与实际不符的以规划部门批准的项目用地范围红线图为准。依据市政府兰政发(2015)151号《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地段划分规定》,此次征收范围属二类地段。
  

  二、房屋征收部门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三、征收实施单位

  
  兰州市七里河区西园街道办事处。
  

  四、补偿安置方式

  
  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和《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
  
  非住宅:对征收范围内合法的非住宅房屋统一实行货币补偿。
  

  五、签约期限

  
  自《房屋征收公告》发布第五天起,30天内完成(2018年1月2日至1月31日)。
  

  六、奖励期限

  
  对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给予奖励。第1天至第10天搬迁完毕的每户奖励30000元;第11天至第20天搬迁完毕的每户奖励20000元;第21天至第30天搬迁完毕的每户奖励10000元。
  

  七、诉讼及强制搬迁

  
  1、房屋征收当事人依照征收补偿方案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安置协议签定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2、对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七里河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七里河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9日
(责任编辑:苏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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