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部门通报电动车交通违法典型案例从重处罚电动车违规

时间:2017-11-09 09:52来源:大西北网-兰州晨报 作者:李升 点击: 载入中...
  兰州交警部门通报电动车交通违法典型案例
  
  从重处罚电动车交通违法
  
  大西北网讯  随着电动车的普及,电动车交通事故也频频发生,部分驾驶员无安全驾驶意识,闯红灯、逆向行驶、违法载人、酒后驾驶、非法营运、加装车篷、违禁通行等乱象频发,使得电动车交通事故率连续两年攀升,已经成为兰州城市文明中的不和谐音符。11月8日,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向社会通报三起电动车交通违法典型案例,警示电动车驾驶员遵纪守法、文明驾驶。
  
  交警部门表示,根据我国法律,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按照非机动车进行管理。为安全起见,建议市民上路时佩戴头盔。电动车上路行驶前,需按照相关规定登记挂牌,办理相关牌照上路。此外,驾驶电动车必须年满16周岁。需要注意的是,电动车上路,如驾驶无合格证、无合法有效来源的电动车上路行驶以及闯红灯、违法载人和越线停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逆向行驶,根据相关规定,给予从重处罚。
  
  交警部门强调,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电动车交通违法警示案例
  
  2017年7月5日13时,张某驾驶甘AHW×××号小型面包车沿东金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榆钢旧公寓门前路段时,与梁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后又撞向道路南侧路口内停放的马某所有的甘AR1×××号小轿车,致电动车驾驶员梁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梁某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遵守交通规则靠道路右侧通行,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7年6月13日晚8时,丁某驾驶两轮电动自行车沿武都路由西向东行驶期间,同侧非机动车道被杨某停放的甘A07×××号小型客车占据,丁某驾驶车辆驶入机动车道后在武都路和中山路路口以东25米处和正在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刘某碰撞,造成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非机动车驾驶人丁某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 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7年8月9日9时,谢某骑驶电动自行车沿兰州新区经十五(中快速路)由北向南逆向行驶至经十五路与纬八路北侧路段处时,与沿经十五路由南向北行驶的石某驾驶的甘A67×××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谢某及后座乘车人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谢某骑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及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的规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责任编辑:苏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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