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食品药品安全红黑名单规定出台17种行为被纳入“黑名单”

时间:2017-08-20 21:18来源:大西北网-兰州晨报 作者:刘有中 点击: 载入中...
  兰州市食品药品安全红黑名单管理规定出台
  
  17种行为将被纳入失信“黑名单”
  
  大西北网讯  8月17日,兰州晨报记者从兰州市食药监局了解到,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兰州市的企业诚信生产经营,按照国家食药监总局的相关规定,兰州市食药监局制定《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红黑名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中指出,17种行为将被纳入失信黑名单范围,县以上食药监部门有权对违规的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有关信息,通过政务网站或媒体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屡入“黑名单”将依法从重处罚
  
  据了解,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公布的期限为两年,公布期限自公布之日起计算。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期限届满时,在公布“黑名单”期间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由首次公布信息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黑名单”专栏中的信息转入备查数据库,供社会查询。
  
  市、县区食药监部门应当按照“谁处罚、谁公布”和“谁公布、谁负责”的原则,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将纳入生产经营者“黑名单”的相关信息在其政务网站、所在地政府政务网站或媒体上予以公布。被纳入生产经营者“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及其责任人员,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从重处罚。
  
  “红名单”企业将获得多项优先权
  
  《规定》中还明确了诚信红名单的范围和标准,生产经营者或责任人员遵纪守法、合法经营、恪守社会公德,连续两年无不良信用记录,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择优列入红名单。
  
  1.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因为诚信守法受到政府或有关部门表彰的;
  
  2.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在行业内做出突出贡献的;
  
  3.其他可以纳入红名单的情形。
  
  对纳入“红名单”的企业,各级食药机关可采取以下激励措施:除投诉举报、监督抽样、专项检查等外,可减少日常监督检查频次;优先纳入诚信企业等评先选优的推荐单位,并作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安全政策法规宣传、业务指导服务、政策扶持等优先服务对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激励扶持措施。
(责任编辑:苏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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