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房产中介不得诱导购房者签订“阴阳合同”

时间:2017-03-30 09:35来源:新华社 作者:裘立华 黄瑞鹏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讯     浙江省宁波市住建委、发改委、国税局等8个部门27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的实施意见》提出,4月底将有与之配套的房产监管服务平台同步上线,今后宁波所有二手房交易和信息备案都将在这个平台上完成。房源信息、房产中介和从业人员信息都将在这个平台上备案并公示。
 
    以往二手房交易“阴阳合同”时有发生,购房者与中介、产权人签订的中介合同价格与实际备案的网签合同的价格不一致,以避税或者获取税收优惠。此次《意见》明确指出,在涉税服务过程中,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不得诱导、唆使、协助交易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低报成交价格或伪造虚假证明骗取税收优惠。
 
    宁波市住建委房产市场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房产中介在获取房源的时候,要与产权人签订委托协议。购房者、产权人、中介三方在房产交易监管服务平台上签订中介服务合同以及最后的买卖合同,这些信息都会上传至房产监管服务平台,并且与金融、税务、价格、市场监管等部门联网,多部门协同监管。
 
    根据《意见》,还将建立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将经纪机构的执业情况、从业人员的从业信息、职业资格培训、继续教育情况、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被投诉举报记录、行业考核评优结果、社会公众评价等纳入信用评价范围,并向社会公开。
 
    这位负责人表示,该信用评价体系也可督促房产中介做到行业自律,一旦有违规行为被发现,从业人员可能会失去从业的资格。
 
(责任编辑:陈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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