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系列问答之十二

时间:2017-03-02 16:50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秩名 点击: 载入中...

  51.在城市轨道交通异常客流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哪些措施予以缓解?


  答: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引起客流量上升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在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可能危及安全运营的紧急情况下,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采取临时限制客流量等措施,确保运营安全。因突发事件、恶劣气象条件等严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难以保证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时,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经同意后,可以停止线路运营或者部分路段运营,同时向社会公告。采取限制客流量等措施后仍然无法保证运营安全时,轨道交通企业可以停止轨道交通线路部分区段或者全线的运营,并应当立即报告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临时限制客流量、停运措施造成客流大量积压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等部门,组织采取疏运等应对措施。


  52.违反《办法》规定,未经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同意,在城市轨道交通一般保护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或者拆卸建(构)筑物的,应当如何处罚?


  答: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于上述行为,应当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53.违反《办法》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一般保护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或者拆卸建(构)筑物的,虽经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同意,但作业单位未按要求制定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或者未由有资质的单位对轨道交通设施进行安全监控的,或者未按照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认可、论证的方案施工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罚?


  答: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于上述行为,应当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54.违反《办法》规定,实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罚?


  答: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于上述行为,应当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行为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55.违反《办法》规定,城市轨道经营单位未履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应当如何处罚?


  答: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于上述行为,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城市轨道经营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56.违反《办法》规定,影响城市轨道交通环境卫生和妨碍他人乘车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罚?


  答: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于上述行为,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行为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兰州市政府法制办 兰州市轨道办)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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