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经适房管理办法》实施优先保障少数民族等四类住房困难户

时间:2017-02-04 12:16来源:大西北网-兰州晨报 作者: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讯  2月3日,记者从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获悉,《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并于今年1月26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实施细则》重点在资格准入、配售程序、产权管理、监督管理等四方面做出更加详细的规定,其中一大亮点是,对取得准入购房资格的少数民族、“两参”复退军人、劳动模范、重大残疾人员等住房困难的优抚对象申请家庭,经相关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后优先予以保障。
  
  《实施细则》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由建设单位统一负责申报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其中,第十三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产权性质以2008年9月25日为时间节点分为“完全产权”和“有限产权”。2008年9月25日前发布配售公告的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为“完全产权”,2008年9月25日后发布配售公告的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为“有限产权”。单位自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配售时间以省、市房改部门项目批复时间为准。
  
  有限产权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后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限制上市交易起始时间以缴纳第一笔购房款或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为准。如缴纳第一笔购房款时间、签订购房合同时间、证载购房时间不一致,按最早时间确定。
  
  购买有限产权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未满5年的,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转让的,经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单身购房的除外)提出申请,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优先回购或向符合条件的其他申购家庭进行调剂。
  
  购买有限产权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后允许上市交易,交易前须经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审核意见,并参照甘肃省房改有关价格标准中兰州近郊四区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核算所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与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的50%作为应收缴的土地收益,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执收后缴入市财政,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交易后的住房性质为完全产权。
  
  有限产权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满5年后,购房家庭也可补缴购房当时同类、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差后取得完全产权。
  
  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因继承、离婚析产等原因而发生房屋权属转移的,经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符合转移条件的,允许办理手续;经核准不符合转移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回购或调剂配售,房屋性质仍为有限产权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
(责任编辑:张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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