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4月份共发生10起交通肇事逃逸案

时间:2016-05-18 16:07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金振华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讯     昨日,记者从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获悉,今年4月全市共发生10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目前已全部侦破,10名逃逸者全部被缉拿归案。


  4月22日下午4时许,南山路东段七三二三工厂对面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过路行人郝某严重受伤,肇事驾驶人随120急救车将受害人送往医院后借机逃跑,郝某经抢救无效于第二天死亡。案发后,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东岗大队民警通过勘查现尝调阅监控录像,锁定了肇事车辆及其行驶轨迹、目击证人,同时确定了肇事驾驶员电话号码。4月25日下午,民警利用技术手段锁定了肇事驾驶员的所在位置。当晚6时30分许,民警在东部市场文明村将嫌疑人赵某抓获归案。面对铁一般的证据,肇事司机赵某交待了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将行人撞伤后借机逃跑的事实。


  据悉,兰州市4月份发生的10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致人死亡的4起,伤人逃逸事故5起,财损逃逸事故1起。事故大队民警介绍,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在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机可能无责任或只有部分责任,但如果逃逸,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司机就要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并承担全部赔偿费;构成犯罪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都将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


  此外,根据《刑法》规定,肇事后逃逸的,属法定的加重情节,伤者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的可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伤者没有死亡,机动车驾驶员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撞伤者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伤者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废的,则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按《刑法》规定,肇事逃逸是交通肇事罪从重处罚的情节。交通肇事后逃逸,并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将受到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此外,法律还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车人指使肇事司机逃逸,致使伤者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上述人员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责任编辑:鑫报)
>相关新闻
  • 兰州公安派出所十项硬核举措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 兰州开启机动车新车注册登记和定期年检业务网上预约办理模式
  • 抓关键期切传染源——兰州日均投入警力4000余人次阻击疫情!
  • 甘肃兰州:3月1日起 处理交通违法有新规定
  • 兰州公安:2月3日起正常办理出入境相关业务
  • 兰州警方:网络游戏骗局多切勿轻信“先支付”
  •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推荐内容
    网站简介  |  保护隐私权  |  免责条款  |  广告服务  |  About Big northwest network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陇ICP备08000781号  Powered by 大西北网络 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浏览
    Copyright © 2010-2014 Dxbei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