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多举措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对接

时间:2015-08-19 17:30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吴少华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讯 昨日,记者从兰州市政府获悉,为大力提升在兰企业技术研发和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对接,兰州市政府办公厅分别下发了《鼓励企业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 企业技术研究和开发机构的资助 扶持办法(试行)》及《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企业(园区) 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基地的管理办法(试行)》。


  设立企业在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企业研发机构专项资金


  《鼓励企业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 企业技术研究和开发机构的资助 扶持办法(试行)》规定,市财政每年列支500万元,并从发改、教育、科技、工信等部门整合关于企业创新平台建设财政性资金500万元,设立企业在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企业研发机构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组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产业技术发展研究院等各类企业研发机构。支持开展产学研合作,组织关键技术攻关、重大成果转化、实验设施建设、服务平台建设及创新人才培养等活动。


  对校企、院(所)企双方已确定科研创新项目、约定投入比例、建立科研成果收益分配及知识产权共享等机制、并正式签订建设企业研发机构合作协议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组建资助。对企业研发机构开发的新产品并获批国家重点新产品或获批生产批号进入产业化生产的,按照不超过项目研发总费用30%的比例、最高不超过30万元给予事后一次性资助。 对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面向社会,服务于其他企事业单位开展研发信息发布、技术交流对接、科技中介咨询等科技服务活动,按照不超过平台建设总费用30%的比例、最高不超过30万元给予事后一次性经费资助。 对企业研发机构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创制为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分别每项给予30万、20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企业研发机构获批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及产业技术发展研究院,分别每项给予30万、20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企业研发机构的牵头企业获批为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或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30万元的事后一次性奖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度面向全社会发行5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科技创新劵,鼓励全社会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劵向企业研发机构购买检测检验、实验分析、技术工艺咨询等科技服务。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工作人员在完成所在单位安排的工作前提下,通过专职、兼职或受聘等形式,在企业研发机构开展企业技术创新研发活动,对其相关科研项目在市列科技计划项目中给予优先安排和扶持,支持其参与科研成果收益分配。对企业研发机构因科研需要急需引进的国内外高层次科技人才,按照兰州市引进高层次急需人才管理办法,全面落实引进人才项目扶持、财税扶持、配偶子女安置、住房保障、“服务绿卡”等政策措施,支持其参与科研成果收益分配。


  设立兰州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建设专项资金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企业(园区) 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基地的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市财政每年列支500万元,并从发改、教育、科技、工信、农委、商务等相关财政性资金中整合500 万元,设立兰州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建设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在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驻兰企业、园区组建转化基地,支持转化基地开展成果转化、中试、试制、产业化推广等活动。市财政会同以上相关部门负责制定《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对进入建设运行期的转化基地给予一次性20万元经费资助。 第十二条 转化基地的科研成果经过中试、试制、应用推广并取得国家重点新产品或获得生产批号进入产业化批量生产的,按照单个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一次性经费资助。 第十三条 转化基地建设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面向社会,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科技中介咨询、专利申报、检验检测、实验仪器共享等科技服务,按照不超过平台建设总费用30%的比例,最高不超过30万元给予一次性经费资助。 第十四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在完成所在单位工作任务的前提下,以专职、兼职或受聘的形式在转化基地开展中试、试制、实用推广等成果产业化活动,对其开展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在市列科技计划项目中予以专项支持,支持其参与成果收益分配。 第十五条 在转化基地实现就地转化和产业化的专利技术、软件著作等科技成果,按照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合同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2%的比例,最高不超过30万元给予成果转让方一次性奖励(同一项目多次转让不重复奖励)。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转化基地建设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创业载体,为创业团队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专业化创新创业服务。对符合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条件的创业孵化服务机构可申请认定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对转化基地引进的国内外高层次急需科技创新人才,按照我市关于引进高层次急需人才的管理办法,全面落实项目经费支持、人才引进政策、配偶子女安置、“服务绿卡”等政策措施。对围绕创新创业和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为企业培养创新创业和应用技能型人才的项目,在市级人才创新创业项目中给予专项扶持。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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