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下月起实行“三证合一”

时间:2015-05-27 15:35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吴少华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讯 昨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 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自2015年6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新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 各类市场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始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


  《意见》明确提出,我省自2015年6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新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各类市场主体(包括 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按照工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的审 批职能,依据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证(照)号编码规则,向市场主体颁发加载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不再另行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我省将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与 加快推进行政权力清单制度、“一站式”服务、统一电子政务平台等工作紧密结合,同步推进。在试点工作的 基础上,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动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待国家统一部署后实现“一照一码”。


  省政府成立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工作协调推进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指 导协调工作。工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要建立协调联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市州政府 要制定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工作方案,明确部门职责、任务和时限要求。省工商局要会同省质监局、省 国税局、省地税局,制定“三证合一”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为改革顺利实施提供制度 保障。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施行后,将由省工商局会同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依托已联通的甘肃省 电子政务网,建立全省统一的“三证合一”数据交换共享平台,满足省、市、县三级工商、质监、国税、地税 部门“三证合一”业务办理需要。按照“一表申请、一窗受理、并联审批、核发一照”的模式,将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由工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分别办理、各自发证(照),改为由申请人一表 申请,工商部门一家受理(在各级政务大厅工商窗口标注或加挂“三证合一”办理窗口牌子),质监、国税、 地税部门并联审批,工商部门颁发“三证合一”营业执照。除名称核准外,在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前提 下,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各级各部门特别是发改、教育、工信、公安、民政、财政、人社、国土资源、环保、建设、交通运输、水 利、农牧、林业、商务、统计等部门和各金融机构,在办理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以及其他涉及市场主体有关 手续时,对市场主体已提交标注了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号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予以认可,不再要求提 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实行“三证合一”后,一律免收各类市场主体工商、税务登记注册费用和组 织机构代码证费用。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市场主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对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或 税务登记变更的,按设立登记流程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注销已实行“三证合一”登记的市场主体,由工商部门 一家受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分别审核后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未实行“三证合一”登记的市场主体,按原 注销登记程序、时限办理。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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