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11月19日讯,省人民检察院近日制定发布了《关于敦促在逃职务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通告》明确提出,在逃职务犯罪人员自即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前向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积极挽回受害单位或受害人经济损失的,可以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通告》规定,在逃职务犯罪人员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投案,本人随后到案的,视为自动投案。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在逃职务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通告》还规定,在逃职务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或者有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在逃职务犯罪人员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另外,《通告》明确,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窝藏、包庇犯罪人员,帮助犯罪人员毁灭、伪造证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鼓励、保护有关组织和个人积极举报在逃职务犯罪人员,动员、规劝在逃职务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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