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7市州24个县区试点独立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时间:2014-09-17 17:54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记者李雨轩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9月17日讯 今日,记者获悉,省政府近日向酒泉市、武威市、天水市、平凉市、庆阳市、陇南市、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酒泉等7市州部分县区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同意这7市州中的24个县区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在规定的政府工作部门编制限额内整合组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独立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依法将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原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已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的一种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改革源于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该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依据《批复》,省政府同意瓜州县、金塔县、天祝藏族自治县、秦州区、麦积区、秦安县、甘谷县、武山县、清水县、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崇信县、泾川县、静宁县、庆城县、合水县、镇原县、华池县、康县、文县、康乐县、和政县、临夏县、广河县、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在规定的政府工作部门编制限额内整合组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独立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截至目前,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市县区已达72个,占全省市县区总数的70%。《批复》明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主要包括: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人行道、楼群院落、店外无证(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主要包括在主干道以外道路乱摆摊点、侵占路面等影响车辆、行人通行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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