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三超”办公用房统一调配或拍卖

时间:2014-09-11 09:33来源:大西北网-兰州晚报 作者: 方言 邓莎娜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9月11日讯,为进一步管理好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我省近日印发《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办法》明确,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全部没收,并移交办公用房主管部门统一整合调配或拍卖处置。
  
  省级党政机关仅享有办公用房使用权
  
  《办法》明确,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是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并按照统一权属登记、统一标准核定、统一调配使用、统一审批租用的原则,集中管理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由办公用房主管部门实行权属统一管理,省级党政机关仅享有办公用房的使用权,对核定标准范围内的办公用房自主安排、合理使用。
  
  擅自开工的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停建
  
  《办法》明确,省级党政机关现有办公用房已达到或基本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
  
  一律不准新建、改(扩)建或购置办公用房。确需新建、改(扩)建或购置办公用房的,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凡是违反规定的拟建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坚决终止;凡是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停建并予以没收。
  
  要按照“建新交旧”的原则腾退移交
  
  《办法》明确,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朴素、实用、安全、节能原则,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办公用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标准和省级党政机关“三定”方案从严核定办
  
  公用房面积,超标部分报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四大家秘书长(主任)联席会议商定统一调剂。省级党政机关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应当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新调整办公用房后一个月内须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因特殊原因确需继续使用原办公用房的,须报办公用房主管部门核准。
  
  单位办公用房不足可向主管部门申请
  
  《办法》明确,省级党政机关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等原因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可向办公用房主管部门申请,由其提出意见报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四大家秘书长(主任)联席会议优先从存量办公用房中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解决的,经办公用房主管部门核准后,由财政部门核拨租房经费。党政机关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领导干部不得长期租用宾馆作办公用房
  
  《办法》明确,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严禁出租、出借。在《办法》实施前已批准出租出借且租赁合同已到期或擅自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须立即收回不得续租;经批准出租出借且租赁合同未到期的办公用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到期后收回房屋不得续租。收回的房屋统一移交办公用房主管部门管理调配。省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领导干部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当及时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
  
  维修资金统一纳入财政预算安排
  
  《办法》明确,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须经办公用房主管部门前置审核后按程序进行立项审批,所需维修资金统一纳入财政预算安排。未经前置审核和立项审批的维修改造项目,不得安排财政预算。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公用房管理使用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发生违纪违规问题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查处。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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