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火灾事故应急预案:造成人员死亡两小时内必须上报

时间:2014-07-10 18:17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记者李雨轩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7月10日讯 为建立健全火灾事故应急工作机制,快速有效地处置高层、地下、石油化工、大型公共场所及人员密集区等场所发生的火灾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了《甘肃省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据了解,《甘肃省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将火灾事故按照灾害损失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分为Ⅵ级(一般)火灾事故、Ⅲ级(较大)火灾事故、Ⅱ级(重大)火灾事故和Ⅰ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4个等级。其中,Ⅵ级火灾事故为造成3人以下死亡;重伤1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Ⅲ级火灾事故为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Ⅱ级火灾事故为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Ⅰ级火灾事故为造成30人以上死亡;造成100人以上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对应火灾事故分级,火灾事故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4个响应等级。
  
  《甘肃省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明确提出预警监测。各地消防部门根据季节转换和天气变化因素,针对本地火灾隐患及发生特点,加强火灾预防和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拒不改进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报当地政府,由相关市州、县市区政府督办整改。凡造成人员死亡的火灾事故,事发地政府应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同时,事发地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向省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对正在发生的规模较大、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群众广泛关注的火灾,事发地政府和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在第一时间分别向上一级政府和省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基本情况。确实难以全面、准确掌握火灾事故情况的,事发地政府和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向上一级政府或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初步情况,并说明原因,在后续应急处置过程中,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应急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性质、影响范围、事故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省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应急值守制度,值班人员24小时在岗在位,并有固定的联系电话,确保一旦发生火灾时,省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能在第一时间与各成员单位联络。
  
  对火灾事故中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及时拨付相关资金;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做好疫病防治工作;环保部门负责火灾事故灾害现场特征污染物的监测工作,防止发生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建设部门协调有关鉴定机构对受灾建(构)筑物进行安全评估。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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