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里河区企业因工伤残人员相关待遇调整了

时间:2014-06-17 20:45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谈应霞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讯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从2014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因工伤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水平的通知》,从2014年1月1日起,全省企业职工伤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水平进行调整。昨日,记者获悉,目前,七里河区企业职工伤残人员待遇水平的调整工作正在稳步实施当中。

  据了解,此次调整的范围为2013年12月31日之前发生工伤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费或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人员以及已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参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不参加伤残津贴调整。

  具体的调整标准为:1、按照伤残等级调整。因工伤残人员,一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80元,二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72元,三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64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56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48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32元。2、按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调整。一至四级伤残人员,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不满10年的,再增加20元;满10年不满20年的,再增加30元,满20年不满30年的,再增加40元;满30年以上的,再增加50元。五至六级伤残人员,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不满10年的,再增加10元:满10年不满20年的,再增加20元;满20年不满30年的,再增加30元;满30年及以上的,再增加40元。

  另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生活护理费以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础核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为50%,即每人每月调整到160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40%,即每人每月调整到128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30%,即每人每月调整到960元。本次调整中各护理登记生活护理费分别等于或者高于以上数额的,不做调整。

  对于供养亲属抚恤金也作了相关的调整,具体为配偶每人每月增加91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3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8元。(更多内容请点击:http//www.dxbei.com)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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