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甘肃居民可自主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时间:2014-03-12 20:46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唐华伟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讯   3月11日,记者从省发改委获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我省对《甘肃省电网销售电价说明》进行调整和完善。电价分为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大工业用电价格、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趸售用电价格五大类,调整后的《甘肃省电网销售电价说明》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居民用户在执行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的同时,可自主选择是否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调整后的说明中,电价分为五大类,分别为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大工业用电价格,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趸售用电价格。同时,详细列出了其分类电价适用范围。
 
  从4月1日起,功率因数标准不同,所调整的电费也不相同。其中,功率因数标准0.90,适用于160千伏安以上的高压供电的工业用户和3200千伏安及以上的高压供电的电力排灌站。功率因数标准0.85,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其他工业、非工业和商业用户,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不足3200千伏安(千瓦)的电力排灌站。功率因数标准0.80,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农业用户和趸售用户。但大工业用户未划由电力企业直供的趸售用户,功率因数标准应执行0.85。
 
  至于电费的调整,则根据计算的月平均功率因数,高于或低于规定标准时,按照规定的分类电价计算出当月分类电费后,再按照“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所规定的百分数计算增减电费,其中基金及附加不参与功率因数调整。
 
  根据电网的具体情况,对不需增设补偿设备,用电功率因数就能达到规定标准的用户;对离电源点较近,电压质量较好,无需进一步提高用电功率因数,以及由于电网原因不需要用户调整功率因数的情况,可以降低功率因数执行标准或不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但须由省级电网公司审核,并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备后执行。
 
  同时,对于峰谷分时电价的范围,则规定为除农业排灌、趸售用电、行政事业单位、学校(不含所属生产企业)、部队(不含所属生产企业)、医院、铁路(包括地下铁路、城铁等)、自来水、煤气用电、临时用电、发电企业下网用电、提供通信传输服务的中继基站,以及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监测台不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外,其他所有用户均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办法。居民用户在执行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的同时,可自主选择是否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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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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