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制定下发《关于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时间:2013-09-27 20:49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孙雅彬 点击: 载入中...
         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可获股权激励

  大西北网讯  昨日,省工信委传来消息, 为进一步激发广大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院所转制企业及科技创新企业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科技研发及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全省经济转型跨越发展,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下发《关于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
 
  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可获股权激励
 
  《意见》指出,我省内符合科技成果水平先进;技术成熟可行;应用前景良好;对产业发展具有明显促进作用等条件的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院所转制企业和科技创新企业,均可以纳入股权激励试点范围。其中科技创新企业包括:国有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拥有省级以上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
 
  激励对象包括对试点单位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采取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两种方式进行激励的对象,应当在本企业连续工作5年以上。企业引进的两院院士、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中科院“百人计划”入选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教育部“长江学者”入选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甘肃省科技功臣、甘肃省特聘科技专家、甘肃省优秀专家、甘肃省级领军人才以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研究开发并向企业转移转化其所持有自主研发科技成果的主要技术人员等,参与股权激励可不受工作年限条件限制。
 
  《意见》明确,企业不得将全体员工纳入股权激励对象范围。企业监事、独立董事、企业控股股东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得参与企业股权激励。
 
  科技成果可转化为股权奖励
 
  《意见》明确: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采取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等方式进行激
 
  励;院所转制企业采取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科技成果折股、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份)期权等方式进行激励;科技创新企业以本企业股权为标的,采取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份)期权等方式进行激励。
 
  其中,采取科技成果入股方式的,可根据相关规定,将科技成果作为出资而获得被投资企业股权(该成果产业化投资股份)的,可按不低于所获得股权份额20%的比例对有关人员给予奖励;采取科技成果收益分成方式的,从转让该项职务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但不高于60%的比例,或连续3—5年从实施该科技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5%但不高于30%的比例,对有关人员给予奖励;采取科技成果折股方式的,将科技成果评估作价折合为一定数量的本企业股权(份),或按该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成功后为企业创造的新增税后利润折价为本企业股权(份)。折股总额应不超过近3年该项科技成果创造的税后利润的35%;采取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方式的,按照一定的净资产增值额,以科技成果股权方式奖励有关人员,或按一定的价格系数将企业科技成果股权(份)出售给有关人员。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的激励总额,不得超过试点企业和单位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35%。其中,用于股权奖励的部分不得超过激励总额的50%。
 
  《意见》指出,我省股权激励试点单位要科学合理确定各激励对象在激励总额中享受的份额,其中带头人享受的股权激励份额可占激励总额的30%—50%,具体比例由试点单位自行确定。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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